毕业论文---白俊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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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题 目:浅析交通事故人伤赔偿实务 专 业: 法律 学生姓名: 白俊 准考证号: 010611302711 指导教师: 杨巍 日 期: 2015年9月9日 目录 人伤赔偿总论……………………………………………………………………………………1 适用法律……………………………………………………………………………………………2 交通事故的责任………………………………………………..………3 解读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赔偿总论 交通事故中的人伤赔偿一直是事故双方当事人头疼的问题。从受害人的角度讲,无论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总之是经历了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创伤,如果最后得不到一些额外的补偿,心里会很不平衡,不甘心。而从致害方来讲,事故的发生不是故意的,国家又有赔偿方面的相关规定,甚至额外再赔偿一部分也能接受,但受害人老是狮子大张口,实在难以接受。这是现实中确实是常见的由于不同的心理预期而导致的矛盾。从另一层原因来讲,一是双方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不知情,在处理赔偿问题时主要是参照听说过的类似案件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二是目前主要采取的调解方式,调解人并没有向双方详细讲明法律的规定,而主要是让双方进行协商,即便是进入法院诉讼的案件,法官的主导思想也是以双方协商调解为主,甚至因为考虑具体情况太多,导致判决结果一个法官一个样,更加重了人们对于这类赔偿的疑惑。从本篇开始,我将从的角度,逐步介绍交通事故中人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人们。适用法律 ?????交通事故的人伤赔偿,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一、交通事故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除非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但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可以主张减轻责任。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但由于非机动车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非机动车运行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而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没有疑义的。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于如何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主要对于以下两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一是机动车方对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方就只应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受害人无权向机动车方要求赔偿,而只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我们认为,虽然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赋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权,而并非限制受害人向机动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机动车方作为直接的侵权人,不能以其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从责任保险的历史发展来看,早期的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为了发挥责任保险保护受害的第三人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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