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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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2.1?城市水资源? 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1.3?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城市用水量? 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2.2?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表2.2.3-1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3-2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 表2.2.4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2.5?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2.2.5-1中的指标。 表2.2.5-1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 4、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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