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025-罗斌(死刑存废刍议)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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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提 要 死刑作为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具特色的、也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对于死刑存置与废除的问题,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着迥然不同的几种看法。本文从死刑存废的理论纷争、死刑存废的价值取向的确认、我国死刑存废价值取向的选择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可以得出死刑的废除是历史的必然,然而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现在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只能废除部分领域对于死刑的适用,然后随着国情的发展逐渐的完全废除死刑。 死刑存废刍议 死刑作为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法学刑罚论方面的重要问题。死刑存废则是死刑问题中一个重要而又棘手的问题。死刑存废直接影响刑罚体系的定位。学界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较大。在西方,大致存在死刑废除论和死刑保留论尖锐对立的两派。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潮流。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吸收和借鉴西方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死刑存废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关于死刑存废的观点主要有死刑废除论、死刑保留论和死刑限制论。但是对于死刑是存是废、抑或保留但加以必要限制,还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澄清的道路在于从死刑存与废的全面考察中探寻。本文试图运用逻辑分析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对死刑存废做初步的探讨。全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论三大部分。绪论概述研究死刑存废问题的意义,同时说明作者的写作方法以展开文章。正文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死刑存废的理论纷争;第二部分是作者对死刑存废价值取向的确认;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死刑存废价值取向的选择。结论部分以简短语句对全文观点加以总结,结束全文。 一、死刑存废的理论纷争 (一)废除死刑论 率先对死刑予以全面抨击,并从理论上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之主张的是被誉于近代刑法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于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论述了死刑的弊端,认为死刑是一种违背社会契约、不人道与对于预防犯罪没有必要的刑罚,因而力主废除死刑。[] 纵观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死刑废除论者的诸种主张,死刑废除论的基本立论可归纳如下: (1)死刑是反人道的、野蛮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刑罚方法中最残酷的一种,其思想背景主要有两点:一是杀人偿命的报复思想;二是否认个人的生命价值、强调国家权力的权威主义的刑罚思想。然而报复只是出于一种本能,并非基于理性;人的生命属于天赋,不可受到侵犯,不能被他人剥夺。这是废除死刑论的最基本的理论依据之一。 (2)死刑是不具有威慑力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死刑应是最有威慑作用的,但是根据实证调查,对于杀人犯和政治犯死刑完全不具有威慑力。他们之中有的是亡命之徒,有的是出于感情因素把生命置之度外。此外,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分析,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是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因而死刑实际上起不到威慑作用.而且,有学者通过对世界各国死刑存废情况与犯罪率的变化进行统计分析后表明,不少国家在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明显上升,不少国家在恢复死刑后,犯罪率也没有明显下降.如联邦德国,1948年的杀人犯为427人,而1949年基本法宣布废除死刑以后,杀人犯反而下降为410人,此后逐年下降,1953年为309人.由此看来,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 (3)死刑是违反改善主义理念的刑罚方法 刑罚不是以恶报恶,不是以痛苦去赎罪,而是为了教育、改善犯罪人,使之尽早返回社会,成为社会一员。死刑显然不是教育、改善犯罪人的刑罚方法。 (4)死刑是违反宪法本质的刑罚方法 不少国家的刑罚学者认为宪法规定禁止残酷的刑罚,而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方法,故保留死刑是对宪法的重大违反。此外宪法主张尊重人权,禁止侵犯人的生命,死刑则与此相矛盾。 (5)死刑是违反平等、违反公正的刑罚方法 从适用的结局来看,大多是对穷人、地位低的人判处死刑,而对富人、地位高的人极少适用死刑。这样,死刑具有身份刑的一面,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死刑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这就导致对犯罪人判处死刑不可能做到罪行相适应。 (6)死刑是不能补救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然而人死不能复生。一旦误判,执行死刑后,便不能补救,无法挽回。事实表明,即使采用最谨慎的态度,适用最严格的程序,错杀仍然难以避免。 此外废除死刑论者还提出其他一些理论依据。如死刑不利于维护善良风俗、死刑不利于犯罪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死刑违反社会契约等。 (二)死刑保留论 在贝卡利亚的死刑废除论问世之后,即得到了大量的拥戴者,同时也招致了大量保留死刑论者的坚决反对。德国古典哲学巨匠康德可谓是贝卡利亚早期反对者中态度最坚决、论据最充分的一位。康德从报应主义出发,明确提出死刑是社会实现“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的报复权力的必要手段,并且他还对贝卡利亚立足于社会契约论对国家死刑的否定予以反驳,提出了奠基于报复法则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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