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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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1990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颁布) 第一章 总则 1.0.1 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2 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3 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为: 1、按矿体倾角划分: 缓倾斜矿体 小于30° 倾斜矿体 30°~55° 急倾斜矿体 大于55° 2、按矿体厚度划分: 极薄矿体 小于0.8米 薄矿体 0.8~5米 中厚矿体 5~15米 厚矿体 15~20米 极厚矿体 大于50米 1.0.4 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 极不稳固 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 不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 不够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 中等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 稳 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 极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 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 2.0.1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 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级 保护 等级 主 要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Ⅰ 国务院命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和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Ⅱ 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 Ⅲ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 2.0.2 矿山必须圈定开采后地表及岩层移动预计范围。开采移动范围的圈定应遵照下列规定: 1、移动区应从开采矿体的最深部划起; 2、对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做为远景开采的部位划起; 3、矿体埋藏很深且分期开采时,需分期划出移动区; 4、矿体轮廓复杂时,应从矿体突出部位划起; 5、对已进行工程地质及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一般应进行开采后岩石体及地表稳定性的评价,分别用数值分析法(包括有限元或边界元分析)和类别法确定; 6、对未进行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可参考同类矿山的观测资料确定; 7、所圈定的移动区应分别标在总平面图上。 2.0.3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布置在最终移动区之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应按保护对象的等级而定,Ⅰ级为20米,Ⅱ级为15米,Ⅲ级为10米。 2.0.4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须布置在最终移动区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第三章 矿床开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矿床开拓系统矿山企业的主要建设工程,它对矿山生产具有 长远影响。矿床开拓必须符合生产安全、工程量少、投资省、经营费低、管理方便的原则。 3.1.2 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口位置应保证其建筑物不受岩层移动、滑坡、滚石、山洪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1.3 每个生产矿井或坑口,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大型矿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3.1.4 每个作业阶段应保有不少于二个作为人行的出口,并使其通往地面的两个出口相通。 3.1.5 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果有一个出口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设置出口为止。 3.1.6 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稳固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或断层破碎带、岩溶发育的地层中。若难以避开时,应有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1.7 竖井、斜井、主平硐、主溜井在施工前,一般应打检查钻孔,以查明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1.8 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工程量和总运输功最小的矿体下盘。井(硐)口位置应便于布置各种建(构)筑物、调车场、堆放场地和废石场,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3.1.9 井巷断面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用通过的设备最大尺寸进行较验。 3.1.10 新建矿山,人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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