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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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能力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陈文涛 (江苏省苏州市总工会,苏州 215004) 摘要:工会是社会团体,没有行政权力和司法手段,必须依靠法律维护职工和工会的权益。要参与劳动立法,坚持用宏观维护指导具体维护。要监督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相关问题。要参与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积极为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职工应当提高主张、行使、维护权利的能力,工会应当提高代表、维护、服务职工的能力。 关键词:工会工作 法律监督 劳动权益 苏州市总工会围绕党政满意职工满意总体目标,坚持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努力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颁布实施后,苏州市总工会于2012年7月20日1945年7月4日1989年12月21日2001年11月13日1995年8月17日2013年10月22日2012年1月12日5月1日⒈平等就业情况;⒉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⒋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⒎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⒏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⒐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⒑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⒒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夯实基础,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 (一)推进机构建设。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建设,是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帮助基层工会正确理解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省总工会制定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苏州市总工会先后拟制《关于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书编号区间和监督员数据库项目名称的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须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核准登记须知》、《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通过印发资料和网络传播,指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依法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已建29641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共有58213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监督网络,为及时发现和调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 (二)抓好队伍建设。《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并组织培训。”按照条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苏州市总工会注重培养劳动法律人才,支持工会法律工作人员参加法律本科自学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鼓励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市辖市、区工会向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基层三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及时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定期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培训,为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奠定专业基础,其中,吴江区总工会“送教上门与定点培训相结合,为企业培养劳动关系协调员”、苏州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大力打造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等实践经验,分别在《江苏工人报》和全总办公厅《工作情况交流》刊登,苏州法治文化网、中工网、中国工会普法网先后进行了转载。 (三)加强制度建设。为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苏州市总工会印发《关于建立苏州市工会系统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制定“重大情况直报、定期排查月报、工作分析年报”等基本工作制度,指导全市工会扎实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针对有的工会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及时报告情况等问题,苏州市总工会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明确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措施要求,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根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苏州市总工会坚持每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优秀工会法律工作者”、“优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维护劳动权益优秀律师”、“维护劳动权益优秀案例”推荐表彰活动,为全市各级工会提供经验交流平台,努力形成互相学习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全程监督,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 (一)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事前监督的防范性。普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帮助职工提高主张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能力,促进工会提高代表职工、维护职工、服务职工的能力,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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