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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坤&夏晨光 结社权与消协功能 结社权首先表现为一种政治权利,各国宪法都普遍赋予公民以结社权,并对这种权利的实现给予必要的保障。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结社权,亦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为实现某一宗旨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结社权功能: 1、是社会力量得以制约公权力扩张的重要实现途径 2、是公民权利实现和保障的有效方式 3、是弥补政府公共职能不足、改善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 一、消费者结社权 消费者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依法成立社会团体的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消费者的结社权,是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兴起而在法律上的必然表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而单个的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较量中又始终处于弱者地位,故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争取社会公正,而自发或有组织地兴起了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即消费者运动。 二、消费者结社权的实现 结社权作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力,其行使的结果就是消费者建立起自己的组织。 1983年5月21日,我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河北新乐县(现为新乐市)消费者协会成立。 1985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此后不久,各地的消费者组织纷纷建立起来,数量颇为可观。 消费者组织社团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申请成立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社会团体的章程;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成员数额等。消费者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批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三、消费者结社权任重道远 1、民族传统的影响→人们结社意识不强,并且大多数人对此持消极态度 2、我国行政力量过于强大→人们有问题直接找政府,导致结社意识被抑制 3、权利难以落实→法律赋予人们权利,但很少有具体法律来落实,导致公民权利空置 要落实公民权利,所先要落实公民结社自由权,因为公民社团是促进落实公民其他权利的主要力量 2009年7月14日,以“为了公共利益的公民的联盟”为组织定位的“公盟”,同时接到分别来自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局拟罚款总额142万多元。7月17日,北京民政局做出《关于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决定》,并上门查抄了公盟,没收包括电脑、办公家具、案件资料、调研报告等在内的所有物品。 这场风波表面上由“偷漏税行为”引起,根源上却来自于公盟不尴不尬的“身份”。法律性质上,“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但实质上,它从事的一直都是公益活动。 四、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其主要职能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谋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协会组织机构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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