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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闻出版自由 1.与新闻出版自由对立的政策是书报检查制度,其根本问题在于: 这是一种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为衡量标准的制度。马克思: “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 书报检查制度把所有传播的内容假定为怀疑对象,因而这是一种典型的精神恐怖的法律。 2.最早的出版自由文献: 1644年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他得出一个基本观点:在多元的信息中认识真理。 1811年,詹姆斯·密尔发表的《论出版自由》,他将出版自由置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两个范畴加以考察(公共领域应是自由的,但私人领域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诽谤、侮辱),进而讨论了媒体的权利侵害与媒体权利的保障、报业与政府和公众的关系。 1859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他总结了法国大革命“多数人暴虐”的教训,提出:对自由的威胁不是来自政府,而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容忍非传统见解,以人数上的优势压制和整肃少数人。因此,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是自由的,是它是否允许少数人发表意见。 3.18世纪两个载入新闻出版自由的宪法性文献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 “自由传播思想和意見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述和出版,但在法律规定之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 ” 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 ): “国会不得通过建立尊奉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不得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 4.联合国涉及新闻出版自由的三个文件 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联大上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 ①人人有权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 ②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印刷的,还是采取艺术形式,或者是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媒介。 ③行使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可以受到一定限制,但是这些限制限于由法律所规定并为下列所必须: a)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5.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主体 中国宪法规定,出版自由的主体是公民。 美国“新闻自由”中的“新闻”(the press)通常被理解为新闻出版机构,自由是指该机构的发行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发表什么或不发表什么。言论自由的主体是公民,包含个人传播新闻信息的自由,创办传媒则是公认的商业自由。 在具体的传媒内部,老板是否允许工作人员发表某种意见或信息,属于另一个问题:内部新闻自由。 不宜将美国对“新闻自由”概念的理解搬到中国。 七、新闻法治 1. 区分“法制”与“法治” “法制”的英译是 Rule by law,即通过法律进行统治,主语是统治者,用法为政治服务,带有制定者任性的性质。 “法治”的英译是Rule of law,即用法来治理政治,一种相对稳定的以法管理。 什么是法治? (1)国家机关针对表达自由采取的任何行为,都应符合法律规定; (2)下位法符合上位法,所有的法律符合宪法; (3)有关自由的限制方式和限制条件,由宪法规定之;具体限制措施由具有较高权威的国家机关以较高位阶的法律规定之; (4)法律应当是公开的、明确的和相对稳定的;不应授予法律实施机构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5)应当有独立的审查机构来审查国家机关的行为,以保证其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6)互联网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 201-208页,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2. 世界上的两大法系: 海洋法系(英美法系)尊重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在广义上使用“新闻法”概念。 大陆法系(法兰西法系)使用成文法,法律尽可能涵盖所有问题,其新闻法是具体的和成文的法律。 凡是法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是法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不能说海洋法系国家没有新闻法。 马克思作为大陆法系法律的研究者写道: “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 “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3.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新闻法的历史 1984年1月,彭真委员长在中宣部《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上批示:同意。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1988年形成的三部新闻法草案。 1989年以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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