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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的补充责任 案例: 一天,某中学的学生正在上晚自习。一名校外人员吴某喝醉酒后骑摩托车回家,但为了避免绕远路,于是想到横穿学校。他看门口传达室没人,就直接开车闯进校园。由于天黑看不清路,加上吴某醉酒后车速很快,在校园内将下晚自习的一名学生朱某撞成重伤。学校发现后将学生送往医院并配合肇事者吴某积极救治。其间,学校对受害学生和家长在各方面给予了应有的关心,受伤学生出院后,总体疗效较好,但可能留下轻度听力障碍。 (五)学校的补充责任 后来经调查得知,学校门口传达室的保安人员在值班守门时间,未经批准私自到校外网吧上网,疏于管理,才酿成了悲剧。家长认为,该子是在校园里被撞的,责任应由学校负,因此在学生治疗期间,家长任何事情只找学校,而对肇事者的责任却避而不谈。学校则认为,是吴某醉酒撞人,责任在他,怎么能归责于学校呢?双方争执不下,家长一方天天来学校吵闹,于是学校以诉讼主体的身份针对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学校的补充责任 相关规则: 第一,发生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应当直接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而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学校)的赔偿责任终止,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 第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或者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认的时候,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五)学校的补充责任 第三,在补充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对于其已经承担的责任部分,有权请求直接责任人承担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直接责任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的全部损失。 第四,如果赔偿权利人直接起诉补充责任人的,法院应当将第三人即直接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这时,法院应当判决直接责任人首先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确定承担补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第三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时候,再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的,直接确定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六)学校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原则条件:一明确学校无责任,二学校具有提供资金条件,三学校自愿、在适当条件下帮助受伤害的学生,四是经济帮助只是学校一方无责,而非当事人各方无责。   维权人应当明白学校无过错的帮助不能有强制或是过分要求,而无错责任也不同于学校承担责任,因为帮助是自愿地,担责是强制性地。 (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祝同志们: 身体健康 平平安安 。 (二)损害事实 学校如果要承担责任,必须以学校未尽到相关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学生张某带蛇进学校,学校并不知道,也无法察觉,也就无法制止。事发时值晚自习之前,老师不在教室不属于脱离岗位的渎职情形。晚自习时教师点名发现受伤学生不在教室,当即过问并马上联系家长一起寻找。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善后处理上均无过错。因此,学校对原告李某受惊吓所致心因性精神障碍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学校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因果关系 如何判定因果关系? 如何判断民事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呢?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如下标准进行判断: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有理由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而实际上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 受老师批评后学生自杀案 某日上午,广东佛山某小学一名六年级学生魏某遗失200元钱。班主任对此事进行调查,把本班几名同学分别叫出去谈话,希望能了解一些情况。这些学生中也包括李某。在老师把李某单独叫出教室询问期间,另一同学在李某的课桌抽屉里找到了200元钱,并将钱交给老师,李承认此钱是他拿的。老师因此在办公室对其进行别的批评教育。下午放学,李某回到家中,没吃晚饭就进了房间。父母后来进屋喊李某吃晚饭时,才发现李某自缢身亡。李某父母认为孩子自杀是由老师的不当询问和不实批评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引起的,故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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