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六章:旅行社法律制度重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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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2)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造成人身伤亡而承担的责任。 6.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3)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 保险期与责任限额 保险期——1年 责任限额标准: (1)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旅行社可以根据本身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责任限额。 8. 投保与索赔 (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2)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4)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赔偿责任确认后,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 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5)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6)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7)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8)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某旅行社组团旅游,游客张某欲参加景区新推出的蹦极游乐项目。景区工作人员指着旁边的一块牌子告诉他说:“你看清后再作决定”。牌子上写着“蹦极高度危险,参加者慎行,如出现危险后果自负”。因游程中没安排此项目,导游也劝张某不要玩蹦极,但张某执意参加。结果,由于设备原因张某被摔成偏瘫。事后,张某找到旅行社和景区索赔,旅行社经理认为导游员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所以不应对此进行赔付。景区则认为张某在蹦极之前,景区工作人员已告知其警示牌上的内容,因此景区也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旅行社和景区对张某的摔伤事故是否有责任? 解析:导游员没有擅自增加旅游项目,而且知道蹦极有一定的危险,曾劝告张某不要参加,履行了导游员应尽的义务,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以,旅行社对张某摔伤事故不承担责任。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例中,景区虽然以声明方式明确告诉游客参加蹦极项目危险,但是这个声明方式,明显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了自己作为高度危险游艺项目经营者的责任,因此,景区的这个声明因违法而无效,所以景区应该承担张某的人身损害责任。 (6)旅行社选择的相应旅游服务企业,应该具有合法资质和接待能力,否则: (1)责令改正 (2)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10万的罚款。 (3)情节严重,停业整顿1-3个月 (7)各类文件存档不少于2年,不泄旅游者信息,否则: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3万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万以下的罚款。 (8)旅行社聘请的导游或领队,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处以旅行社2-10万的罚款 旅游局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 接受旅行社馈赠的 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检查情况的 未及时处理游客投诉的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项目的 为自己、亲友和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 (三)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机构: 商务部门 外汇部门 物价局 工商局 旅游局 旅行社 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 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部门 2.检查内容: 对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本等进行检查。 原年检已取消 四、公告制度 概念: 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设立的旅行社通过网站、报纸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告知。其目的是将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公布于众,从而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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