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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第五章重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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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comes your footer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时事热点 时事热点 时事热点 时事热点 第一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裁决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第一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行政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 特点: 行政诉讼的一方必然是政府机关。(如果行政法授权某个非行政机关的单位行使某项行政权力,则该单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行政机关的授权,不能排除该行政机关承担有关的法律后果) 行政纠纷是有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引起的。 行政诉讼中实施某种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特征。 第一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纠纷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平等 行政纠纷由于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和优越的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使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 这与民事纠纷不同,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始终是平等的。因此《行政诉讼法》才规定了不同与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以便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 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人民法院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只有归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纠纷,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为有一些行政纠纷的解决并不经过人民法院。如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决定。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制度。由于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纠纷,而且往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提交人民法院解决行政纠纷之前,相对人可以或必须先向做出引起争议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该决定。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它所遵循的程序是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审判的诉讼程序。属于一种行政活动,而非行政诉讼范畴。 第一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因提起诉讼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特点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等其他诉讼制度的不同点上。 行政诉讼制度都是从民事诉讼制度分离出来的。其发展初期,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 1.委托人权限不一致性 由于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不平等,因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对被告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作了某些限制,如规定被告无起诉权、无反诉权、无自行收集证据权。因此在代理实务中,若代理原告方,则享有律师代理的全部权利,若代理被告方,则其权利与被告的权利一样亦受到相应的限制。 2.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原告知要举出具体行政行为和侵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即可。 被告则应就该行为的合法性、适用性加以举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3.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广泛性 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大多是行政法规,涉及面广,要求律师必须掌握丰富的行政法规、规章。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只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判的行政案件,律师才能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具体如下: 1、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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