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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重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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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实 务 主讲人:杨成 案例1(婚姻法—婚姻的效力): 吴某2008年在Y市打工时与自称为金某的云南籍女青年认识,在交往过程中两人恋爱并同居,其间吴某与金某一起游玩、购物共花去2、3千元。2009年2月双方到吴某户籍地L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前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金某称自己外出打工多年,一直未办理过身份证,但有其嫂子彭某的身份证,且彭某的身份证照片与金某相象。于是双方商定就将金某称为彭某,以彭某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婚礼及为金某购物,吴某共花去4、5千元。后金某怀孕,在办理准生证和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时,金某都以彭某的名义办理。2009年5、6月份,金某要求重回Y市打工,吴某同意。 后应当地政府计划生育检查的要求,吴某要金某回L市检查,却发现金某已堕胎并又与当地一美容厅老板刘某结婚。吴某气愤至极,要求与金某离婚。金某却说她与吴某未结过婚,与吴某结婚的是她嫂子彭某。她的名字也不是金某,而是李某,并向吴某出示了她的身份证和与刘某的结婚证。在金某的美容厅门口,吴某又撞见了带着6岁的儿子前来寻找妻子李某的张某,原来早在七年前,李某未到法定婚龄时,张某就与李某举行过婚礼并生有一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吴某要求离婚。 请问:1、现吴某要求离婚,并请你作为代理人,你该怎么办? 2、本案对李某与张某、李某与刘某的婚姻如何定性? 3、本案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例2:1999年5月14日晚23时许,被害人赵德祥(已死亡)与其朋友在内江市东兴区“味中乐”餐馆吃饭后。凌晨零时左右,赵德祥为躲避喝酒,到与餐馆相邻的“好运来”歌舞厅看小姐搓麻将。被告人陈善义(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聋哑人,无业)、黄笑(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无业)此时也到桌前观看。被告人陈善义认为赵将口水吐到他面前,遂动手打赵,黄笑见状,前去帮忙。被人劝止后,被害人赵德祥回到餐馆。二被告人仍不解气,冲进餐馆追打赵,黄笑抓起桌上一只啤酒杯将赵的头部打伤,被人劝止。但二被告仍不服气,陈拿一把猎刀给黄,自己又拿了把长刀,再次冲进餐馆追打赵。 赵在逃离餐馆时,因地滑摔倒在地,二被告人趁机用刀向赵臀部、背部、腿部及面部乱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赵德祥因左腿股动静脉横断、大出血死亡。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善义、黄笑犯故意杀人罪,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外,被害人赵德祥有妻子向南英,36岁,女儿赵丹,13岁,父亲赵光万,69岁。 案发后,陈善义兄弟为陈善义交纳赔偿款5000元,黄笑父亲交纳赔偿款5000元。 请问:1、如由你作为陈善义的辩护人,你将从哪些方面组织辩护观点? 2、如由你作为黄笑的辩护人,你的辩护观点怎样? 3、如由你作为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你应做哪些工作? 4、如本案两被告人亲属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否为其指定辩护人?应怎样办手续? 2011年10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一借款意向,乙公司对甲公司称:有一大项目急需50万元人民币,请甲公司借给其50万元,使用3个月,以解燃眉之急,并提出利率从优。甲公司既想赚取高额利息,又怕将钱借出去遭到损失。为此,2011年10月8日,甲公司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要求杨某帮助调查乙公司的注册及资信情况。杨某当即便称其有一朋友在某工商局,可以去查询,声称:甲公司除了如数向杨某交纳委托费用外,还要向杨某的朋友支付好处费,并且保证其朋友提供的信息是确实可靠的。 甲公司当即同意。10日后,甲公司交给杨某咨询费5000元,并让杨某转交其朋友3000元,杨某没有给甲公司任何收据,只是给予甲公司8000元发票,借甲公司冲帐,11月杨某找到其在工商局的朋友,托其利用工作之便查阅了乙公司的资信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当日,杨某将资信情况交给甲公司,甲、乙公司于次日达成借款协议。 问:本案中律师杨某有何违法、违纪行为?(至少写出三条) 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签有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未果。诉至法院,;公司均要求丁律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师皆予拒绝。后A公司败诉,认为是丁律师拒不代理此案,才导致该公司败诉,没有尽到法律顾问的职责,违反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律师退还法律顾问费,赔偿败诉的经济损失。问:如果你是丁律师,应如何应诉? 分 析 (1)丁律师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顾问律师;即使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2)丁律师拒绝担任代理人,符合《律师法》第39条和司法部有关规章的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和规章的效力高于合同的规定,不能以此确定违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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