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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二、律师执业权利问题 (一)立法上的问题 1、执业豁免权不完善 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因职责、任务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不承担刑事责任。 ① 国外的相关规定 英国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言论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论带有明显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出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不负疏忽责任。换言之,在英国,辩护律师的执业豁免权是绝对的,无任何条件的。 日本法律规定 律师在法庭上辩护,不受法律追究,即使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一位有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也不能追究律师任何法律责任。 ② 我国相关规定 我国《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三名律师在衡阳中院门口遭殴打 2015年4月21日,为“1.18”周氏家族涉嫌黑社会案出庭辩护的辩护律师王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三人在湖南衡阳中院大门口遭到多名身份不明人员袭击,人员身份已查明,为“1.18”案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 (二)、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1、会见难 (1)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律师法》第33条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 (2)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专案仍然存在会见难的问题。 第二、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间、次数及谈话内容受到限制。 2、阅卷难 (1)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2)相关问题 第一、律师阅卷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 第二、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阅卷程序的统一规定 “强奸杀人犯”申诉20年阅卷难获准 今年42岁的贾相军比聂树斌大一岁。同样被指是强奸杀人案作案者,聂案正经历复查,贾仍在为阅卷努力。 1991年5月20日,山东聊城,一女子失踪,3天后被发现尸首。警方在一个月后认定贾相军为强奸杀人嫌犯,之后聊城中院判处其死缓。没被枪毙,是因为他案发时尚未满18岁。入狱后,贾相军拒不悔罪,咬破手指写血书申诉。2010年12月21日,他刑满获释,头等大事是去照相馆,昂起头,把当年审讯时磕坏的门牙及下巴的印记拍成照片。 虽疑点重重,贾相军父子申诉20余载,手中却无卷宗。聊城中院一名法官透露,早在20年前,中院法官复查此案时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宣判无罪,但领导不同意翻案。贾案卷宗目前尘封在正办理聂树斌案复查的山东高院,从去年12月至今,贾相军代理律师周泽和杨学林的阅卷申请一直未获同意。 出狱后,贾相军第一时间拍了张照片,记录其门牙缺失的 状态。 为了申诉,贾相军的父亲买了几十本法律书自学 3、调查取证难 (1)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2) 相关问题 第一、刑事案件调查对象不予配合。 第二、法律赋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被虚置。 第三、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较大。 (三)其他问题 1、司法人员与律师地位不平等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辩护人是针锋相对的控、辩双方,其在法庭上的地位理应是平等的。但在实际中,公诉人与辩护人总是处于不平等地位。 2、传统观念的影响 第一、中国法制不昌,公权至上的思想尚占上风,轻视私权利。 第二,古代“讼师”往往被视为影响社会和谐、挑词诉讼的不安定分子。 3、律师自身职业道德 受体制和当前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我国律师队伍中存在着诸多影响律师形象的问题,例如有些律师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如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顾问费、回扣、提成等手段承接律师业务、发展顾问单位;利用各种手段对司法人员或有关主管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等等。正如江平教授所言,“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现在是每况愈下的,并不是呈上升的趋势。” 三、解决方案 (一)、完善相关权利 1、完善豁免权 第一、扩大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范围,贯彻全面豁免原则。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统一立法。 2、完善会见权 第一是司法机关加强监督。 第二是积极改善律师的会见条件。 第三是明确辩护律师秘密会见权。 3、完善阅卷权 建议检察院和法院建立并普及案件管理中心 4、完善调查取证权 第一,取消现行法律中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诸多限制。 第二,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二、提高律师职业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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