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疑难问题、新劳动仲裁标准重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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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经济补偿制度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一般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起算; (2)“86.9.30”人员领取2008年1月前的生活补助费。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不溯及2008年1月前。 3、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一般情况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起算;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三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年限连续计算。 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5、预发经济补偿金 (1)程序: ①订立提前向劳动者预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书面协议; ②列明预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其金额;未列明的,不属于预付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③企业预付经济补偿的,每年不得超过一次,预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预付的经济补偿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个人取得用人单位预付的经济补偿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多退少补,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预付的经济补偿。 6、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时,员工是否有权反悔? (1)解除与经济补偿是二项不同的法律关系内容,应分别处理。 (2)注意协商解除的程序,留存相应证据。 (3)经济补偿应按法定标准执行。 (七)提出资料保存期限 1、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台帐、考勤记录、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 2、劳动仲裁时效一年,劳动法律权利保护可能不止一年。 (八)明确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但无法证明损失数额的,赔偿金额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未提前书面通知的天数折算。 2、自动离职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一定要及时处分劳动关系,否则,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带来巨大法律风险。 (2)按照劳动者入职时登记的有效通讯地址,通过特快专递先后邮寄返岗或者办理请假手续和解除劳动合同二份通知。 (3)邮寄无法通知的,登报公告。 3、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在30日的通知期内,能否撤销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1)法律无禁止性规定,通知期内仍有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撤销。 (2)将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性质转化为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1)经济补偿二倍标准的赔偿金;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接触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未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争议处理新动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调解仲裁管理处 (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一、各地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情况 (一)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于2009年2月23日发布《近期劳动仲裁突出问题的操作指引》 1、就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扩大、劳动仲裁收案排期及审理超期、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条件及移送、终局裁决条件和结案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无签订劳动合同追溯二倍工资争议案、经营者逃匿垫付欠薪后追溯经济补偿争议案、非法代理干扰劳动仲裁办案、追偿已参保工伤补偿的工资差额、公告送达等十大类问题,制订了具体的工作措施,以便各镇劳动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使用。 亮点:在用人单位主观上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以达到规避其监管的目的,客观上造成用工因无劳动合同并有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事实,只有二者成立的条件下才产生需从用工第二个月起一年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工资赔偿。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公布第四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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