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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暂行规定(第三稿)
北方民族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暂行规定(第三稿)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北方民族大学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条例》的要求,构建“评教”、“评学”、“评管”三位一体的监控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价原则
1.坚持全面、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实行学校、学院、学生三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遵循特点、分类评价的原则。
4.坚持优教优酬、共同提高的原则。
二、评价内容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内容包括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学过程等方面,具体内容详见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督导用表、教学单位领导和同行用表、学生用表的相关指标。
三、评价范围与方法
1.学校每学期都要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活动。
2.学校开设的除全校公选课外的所有课堂教学课程(包括专职、兼职和外聘教师)都要进行课堂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价。
3.艺术类课程暂不参加本方案的评价,继续沿用学校过去的评价方式。
4.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行百分制,综合评价分数由学生评价、校督导评价、教学单位领导和同行评价分数组成,权重系数分别为0.5、0.3和0.2。(0.4、0.3、0.3;0.4、0.4、0.2)
4.校督导评价采取随机听课测评,每门课程由至少两名督导各随机听课打分不少于3次,取平均值;各教学单位领导和同行评价,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至少5人(其中本部门领导不少于2人)对教师进行评价打分,取平均值;学生评价直接采用教务处组织学生填写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的得分。
四、组织与实施
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教学督导团、各学院(部)、教学科研工作水平评估处、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完成。
2.评估处负责协调学校教学督导团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校督导评价的落实与实施。
3.教务处负责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与实施,并向评估处提交评价结果。
4.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领导和同行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本单位申报A级课程教师的汇总与上报工作,负责对D级课程教师的培训等工作。
5.人事处根据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和相应的质量等级系数,核算教师课酬的增(减)量,在工资中补(扣)发。课时仅限上课工作量,不包含批改作业、试卷等其它工作量。
五、评价等级的确定
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
2.A级为优秀,质量评价综合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评为A级的教师人数不超过全校任课教师总数的15%。
3.B级为良好,质量评价综合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
4.C级为合格,质量评价综合分数在60分(含60分)以上。
5.D级为不合格,质量评价综合分数在60分以下。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
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同对应课程授课教师的课酬挂钩,A级课酬上浮30%;D级课酬下浮20%。
2.被评为D级者,暂停该门课程主讲教师资格,经所在学院(部)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或调离教师岗位。
3.建立预警机制。评价结果为C级的教师,由学校督导团重点监督,跟踪评价,加强指导,促进其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4.建立反馈制度。每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各教学单位,A级课程向全校公布。
5.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
①在教师任现职期间,有一次评价为D级者,延迟一年评定专业职称。
②教师破格晋升专业职称,在任现职期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均须在B级以上。
③评价为D级的教师,取消当年该教师各项评优资格。
七、相关要求与规定
1.在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由教师本人提出参评A级课程的申请,各学院(部)汇总上报评估处,评估处安排督导跟踪听课。
2.自治区级、校级精品课程,原则上应至少有一位任课教师参加A级课程的申报与评价。
3.对没有提出参评A级课程申请的其他教师,由督导随机听课打分,结合教学单位领导和同行评价结果及学生评价结果,确定教学质量等级。
4.校督导听课前应掌握《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计划的进程安排,评价次数要做到均衡,分别不少于3人次。
5.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教学科研工作水平评估处汇总,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在新学期第一个月内公布评价结果。
6.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取消当学期该门课程A级参评资格。
7.对于首次担任主讲教师的青年教师,第一年只参与评价分数统计,不参加等级评定,各学院(部)要为其安排指导教师,加强培养;对于新开课程,只参与评价分数统计,不参加等级评定。
八、实施步骤安排
本方案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具体时间安排为第一年试行,主要进行A级课程的申报与评价,第二年调整完善,第三年全面推开。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工作水平评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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