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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市有财产管理作业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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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市有财产管理作业要点

北市0三-0四-二0二六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95)府財產字第0九五七0七一九九00號函訂 頒 第一章 總則 一、臺北市政府為利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市有財產管理工作執行,健全市有財 產管理制度,增進業務處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產管理:指辦理市有財產增置、產籍登記、經管、養護、減損、報告及檢核等 事項。 (二)財產主管機關:指本府財政局。 (三)財產管理單位: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單位。 (四)財產管理人員: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之人員。 (五)主管人員:指本機關主管使用單位之人員。 (六)財產領用保管人員:指本機關領用保管財產之人員。 三、財產管理工作,除車輛、宿舍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應分別依行政院頒車輛管理手 冊、宿舍管理手冊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四、各類財產之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為準。但非公司組織之市營事業固 定資產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使用年數表辦理者,從其規定。 五、各機關財產之使用年限係估計數,仍應視實際使用情形及財產之性能決定其應否報廢, 不必為折舊之計算。但非公司組織之市營事業折舊性財產,除按規定使用年限外,並應 評定其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為折舊攤提之依據。 六、非公司組織之市營事業財產折舊之計算,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 ,並得由會計單位按同類財產作彙總之計算。 七、各機關之財產,由財產管理單位管理。但其性質需由各有關單位管理者,得交由各有關 單位分別管理。必要時,簽請首長核定分工事宜。 八、財產管理單位對於得減免稅捐之財產,應依法申請減免;如仍需負擔稅捐者,於收到稅 捐稽徵機關納稅通知單後,應查對課稅標準及稅額是否相符,並注意於限期內繳納,如 因疏忽屆期未繳納,其加徵之滯納金應由經辦人負責。 第二章 財產之增置 九、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一)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二)撥入:由本府其他機關無償撥交者。 (三)孳生:指牲畜之繁殖及林木之生長者。 (四)其他方式:如接管、沒收、徵收、受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者,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財產經採購驗收或接管後,應填具財產增加單,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十、各機關受贈財產,應檢附贈與人同意贈與之意思表示文件及贈與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 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依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報 並加會本府法規會、主計處、財政局及相關機關,不動產部分,並應將贈與契約報府備 查。 十一、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 位辦理公款核付,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支出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 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以採購卡購置之財產,於財產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 件,送主(會)計單位審核,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轉帳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 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主(會)計單位於實際核付公款時,應將支出傳票號 數交由財產管理單位加註於財產卡備註欄。 十二、各機關財產之增購,應列入年度施政計畫,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三章 財產產籍之登記 十三、各機關應依所管之財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或非公用財產後列 帳管理。 十四、各機關之財產,應由財產管理單位依財產之類別及其會計科目統馭關係,予以分類、 編號,詳實登錄於主管機關開發之財產管理系統。 十五、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登錄,如財物標準分類 未列舉者,應層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二)數量編號:於依分類編號登錄於財產管理系統後,系統即依各個體財產名稱、 購置數量、次序自動編號。 十六、各機關財產之新增或異動,應即登錄於財產管理系統,並依其新增或異動情形更新系 統產製下列表單,於每月月終,依時間先後連同相關證明、圖說、文件分別裝釘成冊 保管: (一)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方式,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或取得日期填造,供 財產管理單位登錄財產帳。財產管理單位登錄財產帳後,另以系統產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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