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处罚行为教案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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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行政处罚行为 新书速递: 推荐阅读: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版; 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法律出版社2014年3月版。 拦飞机,“讨说法”,未受罚,反获赔 据2012年4月12日《新民晚报》报道,因为航班延误,不满航空公司赔偿,昨天中午11时许,20民左右旅客竟冲上浦东机场滑行道。此时,距他们约200米处一架外航客机正在正常滑行,发现此异常情况后,外航机此主动停止滑行,原地等待。而这些“闹得最凶”的旅客们并未受到处罚,反而得到了某航空公司1000元交通补助款。此事一经披露,立刻引起热议,绝大多数市民都对这种过度的维权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对有关方面没有依法惩处这些旅客表示遗憾和不满。 附: 首例闯黄灯诉讼案终审判决闯灯违法 2012年4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对广受关注的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 2010年7月20日,嘉兴海盐县居民舒江荣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时,该车尚未越过停止线,但并未停车而是继续由南向北直行。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闯黄灯行为,作出150元的处罚决定。 附: 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目的是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仅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国务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未规定“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 以往,全国各地关于黄灯通行的规定都不一样。杭州市和江苏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黄灯通行的,上海是不禁行的。 本案争点 原告舒江荣认为,闯黄灯受到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按照法律,黄灯亮时没有禁止,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谁有权制定黄灯禁行? 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的。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通行权属于人身权。黄灯禁行,只能由法律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交警反推出来黄灯不能通行。交警有没有权力反推?法规能不能设定禁止通行条款? 该案审判长认为: “黄灯亮时,仅越线车辆可通行”。理由有三: 理由一,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如按此理解,违背了该法条语义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理由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省略掉黄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直接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言简意赅,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 尚存争议的: 通报批评:是否是申诫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是否是行为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是否是人身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请从行政处罚角度思考如何华政泼开水事件 2014年11月11日,因点名不到遭老师批评,华东政法大学一名大四女学生(专升本)向老师泼热水,造成后者当场半边脸出现红肿、水泡。现在已出现脸部溃烂化脓,眼睛红肿、难以睁开等烫伤情况。 具体过程如下:该老师给大四学生上课,课时共有四节。第一节课上课后,老师开始点名,有一名女生直到第二节课才到教室。有知情者称“这个女生向老师解释,她在教学楼的楼上复习考研,忘了有这节课。老师随后说的大意是,这样考得上研究生吗”。之后课间休息时,这名女生主动拿老师的杯子去饮水机接热水。“老师本来想,这个女孩气量还蛮大的,还说了句谢谢。”上述知情者告诉南都记者。岂料这名女生后来端起接满热水的杯子,直接泼向老师的面部。老师试图闪躲,但仍至少有半边脸被烫伤。“那女生泼完后说了她自己的理由:老师诅咒她考不上研,她让老师看不见明天的阳光。” 据一名探望蒋老师的华政校领导透露,截至14日上午,蒋老师肩颈部皮肤已经溃烂化脓出水,眼睛出现红肿。 距接热水的茶房约20米 事发地点:华东政法大学明法楼东楼E103室 受害老师(民诉专业)当天的受伤情况 舆论及社会评价 2014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评此事件撰文题目是比考研高分更重要的是”看见明天的阳光”。 该文指出:在虽然身在政法大学,法律对于她,大约仍是指一段段需要背诵的条文和一门门考试科目,远未深入精神。在泼开水女生精神深处的,如果没有法律意识、绝对理性和对他人生命的尊重,究竟会有什么? 学校的反应 学校方面已开会协调各个部门处理好善后事宜,且认定蒋老师为“教师在正常履职中遭受不法伤害”。但对于肇事学生的处理,校方称将根据警方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问:对该女生依法依规应当如何处理? 该问题的要点之一在于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处分?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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