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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应从学科意义和实践行为的多方面加以把握。 「现代城市规划」的兴起与公共政策、公共干预密切相关,城市规划表现为一种政府行为。 根据现代行政法制的原则,「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各项行为都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实施管理。 「法制化」是现代城市规划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对城市进行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涉及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把握,因此城市规划是一门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 城市规划在实践中又表现为对资源的配置,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的价值判断和对人们行为的规范 无论对城市发展的有意识、有计划的主动行为,还是对项目开发活动的被动控制,都必然联系到权威的存在及权利的应用。 纵观世界各国,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均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城市规划无不与行政权利相联系。 「立法授权」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政府的一项职能,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起因和不同的立法授权方式。 政府的规划行政权力来源于立法授权却是共同的。 1) 在英国,城市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起源于公共卫生和住房 政策。 从1909年至今,英国的城市规划法已多次修改,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增加到几十部,法律对地方政府规划行政的授权已经十分详尽,其内容也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在不断调整更新。 2) 在美国,从城市规划的发展史看,政府对私人财产实行控制 的权利演变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区划(Zoning plan)作为城市土地使用的公共控制方式会城市规划实施的工具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持续的发展。 3)在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的立法授权体系也已基本形成。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体的授权。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得到了明确,从而使城市规划行政实现了有法可依,使城市规划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我国第一部《城市规划法》产生于1989年12月,自1990年4月起施行,并于2008年12月修改成为《城乡规划法》施行至今。 在这以前,我国没有国家级的城市规划立法。城市规划工作主要是一种在行政轨道上的工作。 城市发展的政策由党和国家行政领导 部门确定。领导部门、领导同志的一 系列“指示”、“意见”、“通知”、“批复” 等指导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工作。 (二)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意义 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城市规划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总方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意义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 保障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2、 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3、 提高规划行政的效率。4、 推进城市规划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合理性。 (三)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1、 法律规范的制定2、 法律规范的执行 3、 法律规范的遵守4、 确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 1、 法律规范的制定 法制的最基本含义是法律体系和制度,它是法治的前提。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体系「形式完备」、「内容完善」、「协调统一」。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一项动态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立法的盲点,并根据发展的需求,适时地修改、调整已有的法律规范。 2、 法律规范的执行 法律规范的运行要有法必依,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要适应城市规划法律授权和对行政行为规范的不断深化、细化的要求,始终符合“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原则。 3、 法律规范的遵守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离不开牢固的「守法观念」和「法治精神」的支撑。 在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人们的法治观念较薄弱。 要实行依法治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固然重要,但「法治精神」的养成更具有根本性的作用。 「法治精神」就是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服从权力;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即依法而治,实行法治。 4、 确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确立,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法律规范能切实得到执行和遵守。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体现一种较为集中的权力,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必须要有健全的制约机制。 要确立和不断完善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的监督机制,以使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性、权威性、公正性得到体现。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 进行管理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城乡建设的职权,城市规划是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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