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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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决议;监察各工地对安全法规等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制止、处罚违章作业;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参加竣工验收,负责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工作;召开安全施工或重大伤亡事故现场会议 * 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重大事故的概念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设工程伤亡事故分类: 一级重大安全事故(满足一项即可): ①死亡30人以上; 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 二级重大安全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级重大安全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②重伤2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级重大安全事故: ①死亡2人以下; ②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 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报告 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调查报告) 现场勘察(笔录,拍照,现场绘图) 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确定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者,确定事故性质,提出防范措施) 施工伤亡事故处理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90日内结案 * 事故处理管辖权 建设部——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 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掌握法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员的四类单位: A.矿山企业 ; B.建筑施工企业; C.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D.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三类其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还需考核合格后任职) 了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管理;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员工宿舍的管理。 * 掌握矿山、危险品生产、危险品储存三类项目的特殊管制程序: 安全条件论证 安全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验收 * 第四节 案例分析 案例1 1998年,被告某工程公司与该公司职工郑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郑某承包某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郑某负责。原告吴某经人介绍到被告郑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郑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钩,防止道板坠落伤人。某日下午,吴某在安放道板下的铁钩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吴某的左手砸伤。郑某立即送吴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10元,已由郑某全部承担。1999年2月,某法医技术室对吴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随后,吴某与郑某因赔偿费用发生争执,吴某以郑某和工程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两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工伤,不同意赔偿。 问题: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解答 郑某与吴某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郑某应对吴某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郑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郑某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吴某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吴某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郑某应负的民事责任。被告工程公司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行车道板架设安装的情况下,为降低费用而将该项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该公司在与郑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郑某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工程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 案例2 1996年3月,308国道某段改建工程由该国道指挥部发包给道桥公司。同年8月15日晚9时,乌某驾两轮摩托车上班,途经该处。由于道桥公司的施工作业区两端在夜间没有设置明显夜光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乌某撞到道桥公司因挖坑施工而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石块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原告封某(死者之母)难掩丧子之痛,起诉道桥公司及国道指挥部,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国道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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