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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涉农法制建设, 以法规范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 为保证农业产业一体化有序发展, 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 应当在各地经验和地方法规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例如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法, 农产品市场公平交易法, 农产品民间运销反垄断法, 农民经济社团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发展条例, 从而为公平竞争, 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 由经验治农转变为以法治农, 是市场农业发展的内在需要, 也是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保证 。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大多数县域都是靠一两条公路同外界联系。没有直接纳入立体化的现代交通网络,有的山区县甚至连公路都还没有通到乡镇驻地。交通设施的落后,使县域经济无法和现代市场经济有效接轨。通信设施方面,电话的普及率还很低。信息化设施方面,大多数县域只是刚起步,离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相差很远。完善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让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更需要体制创新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厅长郭健介绍,9月3日洽谈会这122个项目项目包括标准化、规模化基地建设、农牧畜产业加工、电子商务、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等,这些项目的签订将极大地提升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竞争的水平。郭健还表示,未来计划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产业提档升级,积极引导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农牧业产业化领域。 (九)做好税收、金融等服务 在税收政策方面,2002年国家将农产品进口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在信贷政策方面,2002年国家农业银行计划为龙头企业提供150亿元贷款,同时将资产超过亿元的1000多家龙头企业纳入农业银行总行的重点支持范围。当然,目前仍存在一些制约产业化的政策,例如,深加工企业销项税税率偏高,农业没有政策性保险,龙头企业承担的风险太大等等,这些都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农业科技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强化金融支持合理的农业金融支撑体系应该由商业性金融支持、合作金融支持、政策性金融支持和民间金融支持四种类型的支持构成,它们成为建构吉林省农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基本因素。 金融部门对县域经济中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特色农业等项目的贷款, 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的农产品收购资金, 在取得省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后,县农发行纳入贷款支持范围,实行封闭管理。 应针对产业链上不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推出金融服务链与之对接,对产业链上各个环节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推动产业链做大做强,有效避免“断链子”风险。 在龙头企业方面,在锡林浩特,包商银行光在肉羊业一次性就支持了4个亿的信贷。下一步,在自治区养羊的龙头企业上,将给予很大的支持。且不仅仅是贷款的支持,而是以包商银行的信贷和信用为平台,引进来其他风投、基金、设备租赁、多种金融产品组合的方案,来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其次,包商的特点是辅助小微企业,对于这样的富民工程,要给下游养羊的农牧户,做这部分金融的支持。 要加大对农业保险在政策上的支持和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给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提供适当补贴,并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原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改善用地管理 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 科学调整和修订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通过空心村治理、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等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项目的建设。 (十)加强道德建设 (1) 诚信原则 。 诚实信用是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建立持久联合合作关系的基础 ,也是现代商业运营的普遍原则 。 诚信 ,意味着龙头企业和加盟农户相互忠诚 、 认同 、 合作 ,通过合同体现出来 。 签约双方坦诚相待 ,沟通相关信息 、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表达 ,以及如何应对环境变化和如何规避风险 。 合同一旦签订 ,就要忠诚履约 ,兑现承诺 。(2) 对等原则 。 在 “ 公司 + 农户” 模式下 ,本来就存在当事主体不对称状态 ,签约对等至关重要 ,不能将合同变成向一方倾斜的 “通知单” ; 向某方倾斜的 “ 合同” 是不可能被履行的 。 (3) 互惠原则 。 合同必须对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出明晰的规定 ,第二种类型的合同应当体现 “ 风险共担 、 利益共享” ,保证双方增加收益 。 保证签约双方具有增加收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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