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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控制程序.doc
1. 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和因事故造成仍在扩大的事态及职业病,尽快展开调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与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公司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职业安全健康体系。
3. 相关文件
公司《管理手册》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4. 术语和定义
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事故。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5. 职责
5.1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并贯彻实施本程序。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与应急救援,协调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现场职业病预防的监督检查。
5.2行政保卫部负责火灾、交通事故的统计与应急救援,协调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负责职业病备案登记,掌握医疗情况,作好通报上报。
5.3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职业病的医疗鉴定,工伤保险。
5.4项目经理部负责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做好协助调查工作。
6.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图:
6.1工伤事故
6.1.1工伤范围及其确定
凡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指定为工伤情况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6.1.2事故应急救援
6.1.2.1为了保障在事故发生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援和灾害控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具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
6.1.2.2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重大风险因素避灾措施及消灭和控制险情的预案;事故报告流程;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事故报告制度。
6.1.3事故报告
6.1.3.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安全员,并在30分钟内上报安全管理部。
6.1.3.2重伤事故、亡人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按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向当地经贸委、公安局、市建委、工会组织报告。
6.1.3.3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临时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6.1.3.4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消防局报警,同时向公司行政保卫部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交通管理局报警,同时向行政保卫部报告。
6.1.4事故调查
6.1.4.1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委托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轻伤事故结案表,3日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批准结案,并报人力资源部、工会备案。
6.1.4.2重伤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报告。
6.1.4.3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6.1.4.4火灾、交通事故,由行政保卫部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公司分管领导主持调查。
6.1.4.5调查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1.4.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应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需要的专业及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d)与事故发生方无直接利害关系。
6.1.4.7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不得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1.4.8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逐级办理工伤事故档案。
6.1.5事故处理
6.1.5.1事故调查组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或其他部门。
6.1.5.2对重伤、死亡或非伤亡重、特大事故,公司生产副经理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相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6.1.5.3事故处理结果,公司主管部门要以通报形式下发各单位,达到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
6.1.5.4事故现场恢复生产,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批准方可复工。
6.1.5.5对工伤患者的处理
6.1.5.5.1工伤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及地方有关法规。
6.1.5.5.2人力资源部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工伤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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