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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社保网上申报指南(试行).doc
乌鲁木齐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
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发了网上申报系统,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申请开通网上申报功能
一、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的资格条件
(一)凡是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参保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具备计算机及配套硬件设备、登录互联网条件和计算机安全与防病毒措施的参保单位。
2.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周期为“按月”的参保单位。
3.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行为的参保单位。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可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未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全部险种。
2.存在欠费。
3.非独立社保开户的单位。
二、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参保单位先阅读《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1),填写两份《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持以下材料于每月1—20日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开户手续:
⒈《申请表》
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三、首次登录密码更改
参保单位初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可随时更改密码。
第二部分 网上申报业务办理
一、网上申报人员增加
(一)职工新参保(初次在本市办理社保登记、外省、区内其他地州转入人员在本功能下办理)
1.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新参保信息时,需保证参保人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联系方式等各项基本信息准确。基本信息录入完毕后提交申请,申报单位须根据申请信息将相关纸质材料送交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提交纸质材料对应申报内容审核,审核完毕后返回审核结果。
2.参保单位申报后,查询网上申报系统职工新参保信息的提交反馈情况,如审核未通过,申报单位根据不通过原因变更申报信息及附件后重新申报,需再次提供纸质材料的,申报单位需再次提交,直至审核通过。
业务申报所需资料:参保单位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DJ-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新版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纸张类型为A4)。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续保(已登记我市社保编号人员在本功能下办理人员续保)
1.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增加信息,并选择相应的增加原因。(增加变更原因)
2.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增加成功信息,打印《人员增减变动表》并盖章,同时须留存《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减少表》、劳动合同书,其他复印件等相关纸质资料。纸质资料不须提交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对变换单位人员续保,如参保人上一单位未办理停保的,系统提示:“需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续保。”)
※办理人员续保业务时,原则上同一年度已存在缴费工资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不再发生变更,特殊情况可前往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网上申报人员的减少
(一)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减少信息,须选择相应的减少原因。
减少原因包括:失业、参军、判刑/劳教。
(二)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减少成功信息,打印《人员增减变动表》盖章,附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不须提交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留存备查。
※转外国籍停保的,需办理停保后告知参保人前往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业务。
※转外省市申请停保的,需告知参保人前往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须留存《人员增减变动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其他;判刑、劳教的须留存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参军的须留存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出国的须留存本人申请、护照复印件、转外国籍的须留存本人相关证明、非带薪上学的须留存入学通知复印件。
三、网上申报信息变更
(一)单位信息变更
1.参保单位信息变更时,需填写《单位信息变更表》,在网上申报功能中填写申报内容,网上申报信息须与《单位信息变更表》内容一致。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纸质资料送交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纸质材料后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审核。
留存资料: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其他*2经办人身份证,以上材料均留存复印件(信息变更项目涉及留存资料中内容时提供),纸张类型为A4。
(二)个人信息变更
参保个人信息变更时,需填写《个人信息变更表》,在网上申报功能中填写变更内容,网上申报信息须与《个人信息变更表》内容一致。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纸质资料送交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纸质材料后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审核。
留存资料: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其他(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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