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质量和质量立法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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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质量和质量立法四.doc

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  五、关于法案起草的立法:过程和阶段   (一)关于法案起草准备的立法规定   法案起草的一般准备工作法案起草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二是正式起草阶段。法案起草的准备工作可以分为两类,即实体性的准备工作和程序性的准备工作。法案起草准备工作具体有哪些内容,由法案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其他有关情况而定,但无论什么样的法案起草,大体上都需要有这样一些准备工作:   第一,弄清与法案相关的宪法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它们的某些规定。以便法案符合它们或不与它们相抵触,或是以便搞清楚需要在怎样的程度上设定新的法律制度或变动现行法律制度。这是实体性的准备工作。   台湾的《行政机关法制作业应注意事项》规定法案起草应做好4项准备作业,其中第1项是“把握政策目标:法规是否应修、应订,须以政策需要为准据。”第4项是“检查现行法规:应定为法规之事项,有现行法规可资适用者,不必草订新法规;得修正现行法规予以规定者,应修正有关现行法规;无现行法规可资适用或修正适用者,方须草订新法规。新订、修正或废止一法规时,必须同时检讨其有关法规,并作必要之配合修正或废止,以消除法规问之分歧抵触,重复矛盾。”   第二,弄清需要法案调整的事项或需要法案解决的问题有哪些,弄清法案调整对象的情况并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好的解决办法。这些办法应当有法的根据或不与法相抵触,应合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具有好的社会效果和稳定性。这也是实体性准备工作。做到这些,就要注重调查研究,善于采取包括立法技术在内的现代技术手段。   前罗马尼亚《立法技术总方法》第5条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对作为规定对象的社会现象和过程的科学分析,必须保证提出具有最大稳定性和社会效果的内容合理的解决办法。为此目的,必须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具有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论据的规定,并采用现代式的分析和通过决定的方法,以及合适的立法技术程序。”台湾的《行政机关法制作业应注意事项》规定法案起草应做好的另两项准备作业,一是“确立可行作法:法规必须采择达成政策目标最为简便易行的作法。”二是“提列规定事项:达成政策目标之整套规划中,唯有经常普遍选用并必须赋予一定效果的作为或不作为,方须定为法规,并应从严审核,审慎处理。”   第三,拟定提纲、方案或计划。为使法案起草工作有条不紊、行之有效地进行,需要对起草工作作出一个总体部署。作为这种部署的一种有效表现形式,就是拟定法案起草的提纲、方案或计划。提纲应反映所要起草的法案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实现这些原则、任务的办法。方案应是科学的、便于实施的。这是程序性的准备工作。   前罗马尼亚《立法技术总方法》第6条规定:“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典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先拟出提纲,提纲应反映此项规定的总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任务和重要的解决办法;在主管机关批准提纲以后,始得着手制定草案。”(第1款)“对于复杂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必须拟定几个方案,并论证每个方案的优缺点,使这些方案具有必要的评价部分。”(第2款)第47条规定:“在准备法典和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必须根据已写出的研究报告,拟定预备提纲,并说明在起草时提出的原则、新的趋向和解决问题的最重要的办法。提纲在根据立法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最后修订以后,应提交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批准。在提纲批准以后,被委托拟定草案的机关通过第42条所规定的集体,开始起草草案。”第48条规定:“在起草草案之前应先拟定计划。在计划中,解决办法的基本结构部分在逻辑上的连贯性,以及新的规定所采用的法律范畴,都应十分明确。”   第四,准备必要的相关文件。正式起草法案之前,需要产生一系列文件,为正式起草作好准备。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关于立法必要性、可能性的文件;关于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难点所在的文件;关于所立之法与哪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关的文件(包括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所立之法的综合性的和单项的研究报告,等等。根据这些报告开展工作。准备这些文件或报告的工作也是实体性的。   为法案起草准备文件应注意的事项前罗马尼亚《立法技术总方法》第40条规定:“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必须考虑到应加以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意义和复杂性,以研究报告和其他文件报告为依据,从而保证法律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的要求。”准备这些文件应注意:   其一,要有合法、合理和科学的根据。《立法技术总方法》第41条规定:“为了确定必须按照立法程序批准的设想和方针,文件的准备工作应以有关该项草案所涉及的活动领域和范围的党的决议为依据。”第43条规定:研究报告和其他文件材料,应以对社会经济情报的科学研究工作为依据进行编写。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掌握若干方案。并且必须掌握有根据地选择某一方案所应有的一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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