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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BR章任何全身性皮肤感染
第132BR章任何全身性皮肤感染第132BR章任何全身性皮肤感染(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章第42及149条)
[1957年9月27日]
(本为1957年A79号政府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规例当作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42条订立─见该条例第149(1)条。
第132BR章 第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BR章 第2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BR章 第3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99年第78号第7条)
“主管人员”(supervisor) 指获署长委任以管理或协助管理泳池的人; (198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泳池”(swimming pool) 包括与泳池的使用有关而提供的其他设施; (1999年第78号第7条)
“发泡胶”(plastic foam) 指聚苯乙烯及任何其他人造塑胶材料; (1972年第47号法律公告)
“传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 包括阿米巴病、脑脊髓膜炎、霍乱、白喉、痢疾、伤寒、肠胃炎、急性喉炎、传染性肝炎、麻疯、任何癣病、结核病、脊髓灰质炎、虱病、疥疮、猩红热、天花、任何性病、任何全身性皮肤感染、沙眼及急性结膜炎; (198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署长”(Director) 指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管理员”(attendant) 指在任何泳池受雇为管理员的人。 (1962年A55号政府公告)
第132BR章 第4条一般罪行
任何人在泳池或泳池场地范围内,不得─ (1962年A55号政府公告)
(a)吐痰,但如吐入署长为供吐痰而设的痰盂或其他盛器内,则属例外; (1999年第78号第7条)
(b)作出喧闹、不雅及扰乱秩序的行为;
(c)作出一些相当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妨碍、不便或烦扰的作为;
(d)将任何扔弃物、纸张或废弃物抛弃或丢弃,但如抛进署长为此用途而设的桶或容器内,则属例外; (1999年第78号第7条)
(e)将任何墙壁、建筑物、栅栏、座椅、跳水板、秋千或其他设备、器具、设施或任何地方,加以毁烂、污损、令其变得污浊、将其弄污,或以其他方式将其毁坏,或将水变得污浊或将其污染;
(f)移走或干预任何救生器具或设备;
(g)无合理因由而叫喊、发出噪音或作骚扰,意图导致观众、管理员或泳客恐慌或不安;
(h)在泳池内、紧贴泳池旁边的行人通道、跳水板或毗连泳池的器具或设施上吸烟;
(i)并非穿泳衣而进入泳池或在紧贴泳池旁边的行人通道上步行或站立,除非获得管理员准许; (1962年A55号政府公告;1974年第152号法律公告)
(j)将任何肥皂、毛巾、衣物、球类、模型船或其他玩具带进泳池,或将任何沙滩椅、太阳伞、雨伞、乐器、无线电器材或类似此等器材的物品、任何种类的食物或饮品、任何动物、任何玻璃泳镜或任何以发泡胶制造的物品带进泳池场地范围内,除非获得管理员准许; (1962年A55号政府公告;1972年第47号法律公告;1974年第152号法律公告)
(k)在更衣室以外的地方裸体出现或裸体行走,或衣着不恰当以致令公众觉得不雅。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R章 第5条限制在泳池场地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和行乞
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泳池场地范围内售卖、出租、要约出售、要约出租、为出售而展示或为出租而展示任何物品、物件或个人服务,亦不得乞求施舍或索取礼物或捐款作慈善用途。
(1962年A55号政府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R章 第6条成年人不得进入儿童池
除非获得管理员准许,否则超过14岁的人如非陪伴并负责照顾儿童,不得进入为儿童而设计或为儿童而拨出的泳池的任何部分。
(1962年A55号政府公告;1974年第152号法律公告)
第132BR章 第7条成年人不得进入分配给异性使用的更衣室
超过8岁或身高超过1.35米的人不得进入保留给异性使用的更衣室或其他隔室内。
(1974年第15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R章 第8条个人卫生
任何人如非先经过淋浴及洗脚池,不得进入泳池。
(198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第132BR章 第8A条患有某些疾病的人不得进入
任何人如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则不得进入泳池场地范围内。
(198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第132BR章 第8B条不准某些人进入或将某些人驱逐的权力
(1)本条所适用的人,可被拒绝进入泳池场地范围内,亦可由管理员或主管人员命令其立即离开泳池场地范围,如该人没有遵从该项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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