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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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天津市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为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方便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截至2013年3月31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职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1.神经系统疾病:(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重症肌无力;(8)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心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3.心血管系统疾病:(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 4.血液病:(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血友病;(3)白血病;(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5.胃肠系统疾病: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1)肾透析;(2)慢性肾功能衰竭。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或恶性突眼征;(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糖尿病合并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9.骨病:(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2)胸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3)腰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4)强直性脊柱炎(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5)类风湿关节畸形;(6)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7)截肢术后(双腕、足、踝以上)。 10.眼病:(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2)青光眼;(3)术后白内障伴有视神经障碍的眼病;(4)眼底病。以上病种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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