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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除普通药品以外,分别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包括在临床过程中使用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三、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
四、对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验,验收至最小单元包装,并认真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外包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印有规定的标志。
六、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八、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处方调配、发放使用,并严格限定剂量。毒性中药饮片不得单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调配、发放,调配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十、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一、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卫生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十二、不合格品种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报损、销毁,需报损、销毁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报卫生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十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帐货管理,做到账、货、卡相符,出现差错应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药监、公安部门报告。
十五、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
制订时间:2014年8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杜绝麻醉药品滥用,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我院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常用麻醉药品品种:哌替啶、吗啡、可待因片、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布桂嗪、罂粟碱。第一精神药品品种:氯胺酮、三唑仑。麻黄碱制剂:麻黄碱。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1、分管医务、药剂科室副院长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等部门组成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医务科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建立并执行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由药学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4、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
6、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制度:
1、根据医疗需要和有关规定,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购用限量严格制定购进计划。
2、采购人员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订购单》购进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3、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做到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时,应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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