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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理方案
(范 本)
编制人:
审核人:
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监理部
二00九年九月
目 录
1、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范围
2、安全生产监理机构
3、安全生产监理目标
4、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5、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程序
6、安全生产监理措施
7、安全生产监理制度
附录一、安全生产监理用表
附件一、《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附件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附件三、对深基坑支护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附件三、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摘要)表
建设工程项目概况与风险
一、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参建单位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含安装、分包等单位)
3、规模:
4、工程开工日期:
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5、总投资:
二、识别建设项目危险源及风险: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应审核专项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应经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识别危险源及风险:
1、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范围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范围
1.1.1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1.2 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职责。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3、当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职责。
4、当安全隐患严重时,应发通知要求暂停施工并向业主报告的职责。
5、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6、监理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职责。
1.1.4 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安全条例》第十四条,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承担法律责任;
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含管理、施工、使用、拆除等)。监理单位没有按《安全条例》第十四条
监理责任办理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1.5 从监理行为划分:(在施工准备与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
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1)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查签字的;
2)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指令整改或停工的;
3)施工单位对监理指令拒绝整改或暂停施工未及时报告的;
4)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1)与业主串通,降低质量标准的;
2)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按合格品验收的;
3)违章(规)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
1.1.6 安全生产监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7、《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8、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
2、安全生产监理机构
2.1 管理机构
2.1.1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对本监理部所监理的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监代表协助总监分管安全监理工作。
2.1.2 结合本工程的规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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