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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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补贴与反补贴 规则与案例 学习目标 掌握补贴的含义、特点与分类 了解反补贴调查方式和反补贴措施 补贴的概念和特征 是一种政府行为 是一种财政措施、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补贴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 受补贴方可从补贴中得到某种利益 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 补贴的分类 国际反补贴现状 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涉及产品主要为金属及金属制品、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和服装  同期,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接受协商申请的争端案件数为351起,当事方声称相关成员违反了一个或多个世贸组织协议。据统计,涉及上述三种贸易保护措施的争端案件占世贸组织争端案件总数的1/3。在111起运用了贸易保护措施的争端案件中,42起成立了专家小组,41起被判违反了至少一项世贸规则。 2009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受116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金额约127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件76起、反补贴案件13起、保障措施案件20起、特保案件7起。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乌拉圭回合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SCM》 11个部分、32个条款、7个附件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内容 补贴的定义 补贴的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 反补贴措施 管理机构 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 过渡期安排 补贴与专向性补贴 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具体包括 补贴的专向性 指补贴是成员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特别提供的 原则 立法形式明确规定 官方文件明确规定 实质性构成 特定区域内 所有的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 又“红灯补贴”,指不允许成员授予或维持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授其影响的其他成员可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具体内容 P133 救济措施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仲裁 我国的状况 如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的投资项目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可申诉性补贴 又“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给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诉诸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 补贴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 补贴额超过某产品总价值的5% 对某一产业的经营亏损进行弥补 对某一企业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并且这种补贴不属于为长期发展或避免严重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非周期性和非重复性的补贴 政府直接放弃债权以及授予补贴以抵消应付债务 严重损害的标准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进行补贴的成员市场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第三方市场 在同一市场上,与其它成员的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受补贴产品有重大的削价,或在同一市场上对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造成了重大价格抑制、下跌或销量减少 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较前三年平均水平有所增加,并且这种增加在给予补贴期间有连续增长的趋势 可申诉性补贴 救济措施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 我国的状况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备建设的外资项目,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的外资企业,均给予了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措施分别具有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已具备了构成可诉性补贴的条件。 不可申诉补贴 又“绿色补贴”,是指成员所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 下列为不可申诉补贴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对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资助 环保补贴 我国现状 研发补贴主要体现在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三新)技术开发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但技术开发费所含的对象范围超过了ASCM中允许的范围,同时ASCM对于补贴数额占总体研发费用的比例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地区补贴主要是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定期减免税,对“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西部地区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这些规定并不完全符合ASCM的有关条款,因为后者对贫困地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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