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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营销管理培训资料下载)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 基本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及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意义 1. 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的需要; 2.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 3.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5. 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二)执法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 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3.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 联合执法原则; 5. 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 (一)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 宪法 2 安全生产方面法律 基础法/基本法:《安全生产法》 专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 相关法:《劳动法》、《建筑法》 3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4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5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6 安全生产标准 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 防护用品。 7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ILO共通过185个国际公约,OSH占70%;我国政府已批准公约23个,其中4个与OSH有关。 (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1 综合类 2 矿山类 3 危险物品 4 建筑业 5 交通运输 6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 7 其他 8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基本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条件 和责任。 共7章,97条 第一节 总则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第四条) 必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市场准入 本法第16条、第93条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 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可恨不得收费。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法第41条、第86条对承包、出租、租赁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作了 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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