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办法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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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篇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和保障煤矿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的所属煤矿。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四条 煤矿安全实行分级管理。 (一)煤矿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公司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条 煤矿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的“一通三防”、电器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 第六条 煤矿必须配齐经培训合格的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或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四)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五)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保障必须的安全投入; (六)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 (七)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接受其合法的处理决定,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九)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 (十)法律、法规、规定赋予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建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设置在安全矿长领导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安全管理及检查人员。 安全矿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 (二)负责矿井的安全检查和反“三违”活动的开展; (三)负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 (四)负责管理火工品、矿山救护日常工作; (五)主持召开安全专题例会,参加各种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制定和审查; (六)负责事故的追究和处理。 (七)有权否决一切不安全决策,随时停止一切不安全行为。 第九条 建立以技术矿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置技术矿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的技术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采矿、通风、机电运输、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管全矿井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一通三防”、防治水工作。要认真组织编制、修订各种规划、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管理好各种图纸、资料。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立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设置在生产矿长领导下的生产调度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认真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建立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切实搞好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设置在机电矿长领导下的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齐配足机电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必须配备专职机电技术人员,保证井下每班都有专职机电技术人员跟班。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 (一)煤矿的“五职”矿长(含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二)煤矿(科、区、队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 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有生产一线1年以上工作经验后,才能从事煤矿技术管理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采掘电钳工、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等与安全生产关系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工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一)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岗前培训,建立职工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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