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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及质量控制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确定质量负责人,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控制。
1、对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
2、督促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的检查与管理,确保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3、将工程建设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员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记录表》(附表1.1),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建设各方主要人员的变更时,由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督促完善人员变更手续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5、每周将建设单位开展的质量管理工作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周报表》(附表1.2),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工程开工前,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如下几项质量管理工作:
1、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2、按规定委托监理;按规定进行工程发包。
(1)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3、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三)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1、工程开工时,将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挂牌公示。
2、检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
3、定期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4、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验证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进行第三方验证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组织参加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建筑节能、幕墙等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6、不得随意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进行变更时,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所有变更应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或备案。同时,将工程所有变更填写《施工图设计变更汇总表》(附表1.3)留档备查。
7、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完成后填写《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附表1.5)报质量监督机构。
8、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10、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建设单位应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质量工作进行重点控制:
1、质量通病的防控:
(1)督促施工单位明确质量通病控制点,对影响住宅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通后进行重点防控。
(2)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进行质量通病防控工作。
(3)对质量通病防控工作的实施和效果,组织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2、分户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制定分户验收方案,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物业(或住户代表)等单位共同进行分户验收;并于分户验收前3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2)分户验收必须逐户逐间进行,逐户形成验收记录,并填写《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1.4);
(3)分户验收主要检查楼板、地面、墙面和天棚、门窗、室内空间尺寸、栏杆等内容;
(4)分户验收必须做到每户合格;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参加人员签字齐全的《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验收情况告知住户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3、对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四、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及质量保证主要内容.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一)按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严格执行经批准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总监、监理项目部人员资格及人员到位情况应符合要求。
3、监理单位应配备与工程相适应的检查工具及检查仪器。
4、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应具备指导性、针对性、时效性;监理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情况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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