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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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 首都之窗 ????日期: 2008-02-21 【字号??大??中??小】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本市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首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   1.3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社会公共安全,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地震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   1.3.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首要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地震监测、预警、防御、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工作。   (2)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在国务院、中国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分部门负责,市、区县、街(乡)、社区(村)四级管理。   (3)军地协同,社会广泛参与。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地震灾害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1.4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由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两类组成。   1.4.1 地震灾害事件。   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等的地震事件。   1.4.2 其他地震事件。   (1)有感地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有感的,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区、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地震谣言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国家或本市组织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地震部门启动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工作机制。   (4)对国内其他省(区、市)地震灾害事件的支援:在国务院、中国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对国内其他省(区、市)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支援。   1.5 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   根据灾害程度,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Ⅰ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Ⅱ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Ⅲ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Ⅰ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威胁的地震灾害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本市发生震级6.5级以上的地震;   (2)造成本市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   (3)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4)造成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特别严重破坏的地震;   (5)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本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1.5.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Ⅱ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的地震灾害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本市发生震级6.0级以上、6.5级以下的地震;   (2)造成本市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3)造成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重大破坏,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4)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   1.5.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Ⅲ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地震灾害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本市发生震级5.0级以上、6.0级以下的地震;   (2)造成本市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3)造成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较大破坏,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邻近省(区、市)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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