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初阶》教案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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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初阶》课件 第一讲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 第二讲 西方法理学思想之源头 2 第三讲 自然法思想的产生 6 第四讲 神学法哲学 8 第五讲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论 10 第六讲 洛克的法哲学思想 12 第七讲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14 第八讲 法与法律 16 第九讲 法律结构 18 第十讲 法律关系 23 第十一讲 法律责任 26 第十二讲 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 29 第十三讲 法系 31 第十四讲 法制与法治 33 第十五讲 执法 36 第十六讲 守法 37 第十七讲 司法 39 第十八讲 法律职业 41 第十九讲 当代中国法律发展 45 第一讲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但其名称却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 (G.Leibniz1646—1716年)在其法学著作《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年)中也直接讲到?法律哲学。 英国分析法学派的早期代表奥斯丁曾把自己的讲演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集)(Lectures in Jurisprudence,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定名为《法理学: 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Method and of the Law) 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科,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一个分科。《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 二、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其研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 第一,法律价值论 (legal axiology) 第二,法律社会学 (Sociology of law) 第三,形式法律科学 (formal legal science) 第四,法律本体论 (legal ontology) 法律价值论: 法律价值论着眼于法律价值,而法律价值内在于法律自身并且是法律所追寻的目标,具体包括:自由、秩序、正义、平等等方面的内容。法律是人类为了一定的目的而有意制造的产物,一个正态的法律必然具有自身的价值,法律价值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法理学的四大内容之一。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将法律臵于其社会背景之中,主要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形式法律科学: 形式法律科学将法律作为科学来对待,着眼于法律的形式方面。 法律本体论: 法律本体论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核心概念以及法律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 总结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第二讲 西方法理学思想之源头 目的与要求 理解古希腊法哲学思想。对西方法哲学思想发展的影响。 了解苏格拉底的守法观; 重点掌握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的发展,思考与讨论柏拉图与孔子之比较; 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引言:关于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智者(sophistes)来自名词智慧(sophia)。 智者派奠基人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 黑格尔称:这是一句伟大的话,是一个伟大的命题。 这一命题集中地反映了智者派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标志着希腊人法思维的转折。 当时的法律思想还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寓于哲学之中。 在希腊,与智者思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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