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章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要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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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对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赂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除一般责任保险除外责任外; 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帐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三、医疗责任保险 1、医疗行为概述 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判断及疗养指导等具有综合性内容的行为。 医务人员:凡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承认,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医生、护士、妇幼保健员等 执业机构:医疗机构,简称为“医方”。 普通医疗机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来许可证》的机构; 个体医疗机构:个人开办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卫生所以及在医药商品附设的坐堂行医点等; 医疗行为的特征: 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具有试验性: 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 以自然科学为基本内容与方法; 具有公共性: 医疗行为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医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治疗主导权、医疗费用请求权; 义务:忠实义务、高度注意义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 义务:积极接受配合治疗的义务、支付医疗费。 2、医疗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未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患者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医疗违约责任:医患双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应向对方承担的合同责任。 通常是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提供了不合格的医疗服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医疗单位在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受害人生命健康权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职业道德等; 医疗机构有过错: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行为造成损害:死亡、残疾、器官损伤等;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对于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请求,既可以依据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提出违约之诉,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提出侵权之诉。 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由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起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 医疗赔偿责任的鉴定主体及标准: 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赔偿责任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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