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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应 用 介 绍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鉴定? 二、抗震鉴定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哪些?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 五、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 六、中小学校用房抗震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如:遭受灾害(地震、火灾、爆炸、撞击)受损的建筑,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低劣的建筑等。 二、抗震鉴定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14-2008) 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2004年版 6.《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8. 抗震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 1. 试点起步阶段(1966~1976) ● 《地震区建筑设计规范》(草案稿),1964 1968年编制了京津地区一般民用建筑、单层工业厂房、旧建筑、农村房屋及烟囱、水塔等的抗震鉴定标准(草案)和抗震措施要点。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试行) TJ11-74 1975年编制《京津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试行),9月正式实施。 ● 该阶段的特点:探索抗震鉴定的基本技术与管理方法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2. 蓬勃开展阶段(1976~1989)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 ● 该阶段的特点: 建立了抗震鉴定的管理体制,采用普查、分类、排队、立项,然后按抗震鉴定、设计审批、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对抗震鉴定技术及时进行总结,为第三阶段奠定了技术基础。 3.综合发展阶段(1989~2008)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GB50011-2001) ● 2001年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颁布实施 ● 该阶段的特点: 抗震鉴定与建筑功能改造紧密结合。 抗震鉴定的要求扩大到6度区。 强调建筑抗震能力的综合分析。 1. 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95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当设防烈度不提高时,已按《77鉴定标准》加固或按《78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建筑,可不再进行抗震鉴定。按89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的抗震鉴定未提及。 09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 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含烂尾楼)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也不适用于古建筑、文物建筑、危险房屋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现有建筑(Available buildings):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 4.汶川地震后(2008.5.1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 该阶段的特点: 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 几点说明: ⑴ 对新建建筑,抗震安全性评估旨在判断房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抗震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对现有建筑,抗震安全性评估是从抗震承载力和抗震构造两方面综合判断结构实际具有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⑵ 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筑”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使用年限在设计基准期内且设防烈度不变,但原规定的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建筑; 第二类是虽然抗震设防类别不变,但现行的区划图设防烈度提高后又使之可能不符合相应设防要求的建筑; 第三类是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同时提高的建筑。 几点说明: ⑶ 现有建筑增层时的抗震鉴定,情况复杂,标准未作规定。对现有建筑进行装修和改善使用功能的改造时,若不增加房屋层数,应按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结构改造的可能性;若进行加层改造,一般来说,加层的要求应高于现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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