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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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重点] 三、法律责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3、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我国立法 1993年,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合二为一。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特征: 是一种商业行为; 是一种竞争行为 ; 是一种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同?) 是一种经营者违法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经营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主观要件——过错 或过错推定? (3)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11) (4)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关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市场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商业诋毁行为 (七)低价倾销的行为 (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 (九)串标行为 (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第5条 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巴黎公约》:行为客体:仿冒商业标识: 商标、商号、特殊标记、商品外观、商品或服务的表示、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 我国: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3、名称混同 4、虚假表示 [注意]反向假冒行为、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恶意域名抢注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5)上述不足以制止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6)罚款。尚未构成犯罪,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种罪名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93年最高院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案标准.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为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 (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与侵犯知识产权外观设计区别? 海豚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案 3、名称混同 (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 [案例]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于2003年3月20日依法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熟食加工与零售,“香吧佬”熟食在徐州地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王某也是生产熟食加工与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迅速地打开市场,未经原告许可,自2005年8月起擅自在招牌上突出使用“香吧佬”熟食店名称,其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亦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使用“香吧佬”熟食店名称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2)名称混同构成要件: (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B)未经许可; (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后果) (3)法律责任 4、虚假表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 (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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