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工程建设法律基础要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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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2.1 民法基础 1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 表现为财的客体:资金及有价证券 2. 表现为物的客体:生产和消费资料 3. 表现为行为的客体:人有意识的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某年7月,北京有一百多名“荣丰2008非常空间”C3、C4、C5三栋楼的业主一起去看新房,其中有一名身高约1.75米体重约65公斤的业主站在楼板上用力一踏,一块鞋样大小的楼板就应声而落了,吓坏一干人等。会不会就是这间房子楼板没弄好呢?为此,业主们又试了两间房,发现只需踏上两脚,楼板就会破碎。而同样的房间在C3、C4、C5三栋楼共有1000多间,这种户型均为用楼板隔开上下两层的那种。据业主说,去年7月前后,非常空间业主和开发商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荣丰公司)签订协议,由荣丰公司负责业主所购房屋交房后的楼板安装事宜。按协议,楼板应在7月1日安装完毕。而业主们来看房时,却发现楼板采用的材料不是协议书上规定的钢混预制板,而是换成了河北某公司制造的纤维水泥平板(俗称海天板)。另有数据表明,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关于2400*1200*24(单位mm)型号海天板的检测报告中,冲击荷载一项结果显示,10公斤钢球,1.2米高自由下落冲击板面,板面出现裂纹。别说是住了,就算是搁着当个摆设,这样的房子,也不能让人安心吧? 问:本案中的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请分别指出。 2002年12月,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15层职工宿舍楼,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承建。双方合同约定: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号的15层职工宿舍楼;工程总造价人民币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2003年2月1日开工,并于2004年2月1日完工,工期一年;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应承但违约责任;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向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支付前期工程款500万元,剩余工程款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支付。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内容是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各自在该宿舍楼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按照宿舍楼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承担以包工包料方式,于2003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间,保质保量完成宿舍楼施工的义务;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宿舍楼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于2003年1月15日前向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支付前期工程款500万元剩余工程款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支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有权要求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宿舍楼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自身义务之后,有权接收该宿舍楼建筑工程。 2.1 合同法基础 2.3 民事诉讼法基础 2.5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案例:交警救人反成被告 交通警察及时解救交通事故当中的受伤人员本来是平常事,也是应尽的法定职责。可是当交警想方设法救人之后,却被受伤人员的家属推上了被告席。 是交警自身处理不当,还是受伤人员家属另有所图? 2001年12月24日晚,辽宁省庄河市交警大队接到一起交通事故报警:一辆轿车与一辆货车迎面相撞,轿车驾驶员被夹在车内生死不明。 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立即展开营救行动。开始,交警开着车用绳子拉车门,结果没有奏效。行动失败后,又借来撬杠和铁锹想把车门打开,但也未成功。而此时,严重受伤的驾驶员夹在车内已经两个多小时了,生命危在旦夕。 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决定用气焊割门救人。为防止起火,交警又准备了灭火器。就在车门即将被割开时,火星将车内漏出的汽油点燃。由于火势凶猛,灭火器一时无法将火扑灭。交警冒着危险,奋力将伤者从车内救出,急忙送往医院救治。但伤者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而轿车也被大火彻底地烧毁了。 伤者家人认为,正是由于交警用气焊切割车门的行为导致轿车烧毁,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警大队赔偿损失。 交警大队认为,当时伤者被夹在车内生死未卜,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如果当时车门打不开就放弃了救人,这是警察的严重失职。 2002年6月26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庄河市交警大队行政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伤者家人提起上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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