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土地监察和法律责任要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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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土地监察与土地督察 掌握:土地监察的主体、措施 土地督察的对象及核心业务 熟悉:土地监察的种类、方法与权限 问题:土地监察与土地督察的异同? 一、土地监察概述 (一)概念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一、土地监察概述 (二)作用 1、实现土地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2、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实施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民和法人法律意识的有效手段 一、土地监察概述 (三)种类 1、以监督对象划分 一般监察和特定监察 2、以监督对象行为发生的顺序划分 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事后监察 3、以监督目的划分 守法监察、执法监察 4、以监督主体是否单独行使监督 单独监察、联合监察 二、土地监察的主体、权限和程序 (一)主体 土地监察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来说,是指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土地监察的主体、权限和程序 (二)权限 1、查阅和复制权 2、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3、现场勘测权 4、制止权 5、行政处分建议权 6、直接行政处分权 7、土地犯罪的移送权 8、排除妨碍权 二、土地监察的主体、权限和程序 (三)程序 1、表明身份 2、进入现场 3、进行检查 4、说明理由 5、告知权利 三、土地监察的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土地监察的措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3)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4)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5)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务。 四、土地督察的内涵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在宏观经济背景与土地利用管理形势的要求下,顺势而为应时而生的创新做法。依存于土地的垂直管理体制,直面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中的土地利用与管理矛盾和问题,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以保耕地红线、保障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促进土地政策和法律的完善为职责目标,形成了以例行督察、审核督察、专项督察和调查研究等督察形式为主体的核心业务体系。 五、土地督察的职责 (一)职责定位 1、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坚强守护者 对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进行监督,监督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监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赋予的职责。 五、土地督察的职责 2、国家实施土地调控政策的忠实护航者 土地调控政策,在经济发展调控政策从紧的情况下要调控,在经济发展调控政策放宽的情况下也要调控。不同于其他国家,中国把土地供应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中国特殊国情、特殊阶段的特殊选择。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不是政策的制定者,而是要为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驾护航。 五、土地督察的职责 3、完善土地政策、土地法律的积极促进者 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完善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五、土地督察的职责 国务院授权土地督察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土地督察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2、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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