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继承制度要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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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继承制度 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 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或者依死者的指定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有关法律制度。 注意两点: 1、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近亲属。继承是存在于自然人近亲属之间的、死者遗产的合法转移,因而,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只能是自然人,且相互之间必须有近亲属身份关系。近亲属都范围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2、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继承的特征 1、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原因 2、财产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3、其内容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 4、其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所有权 三、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继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 2、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3、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国家。 4、继承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密切相联。 继承法律关系 四、继承人 继承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继承人有以下特点: 1、继承人仅限于自然人,且与被继承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2、继承人由法律明确规定。 3、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能力或继承资格。 4、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不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民事主体实际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是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人图示 法律直接规定 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具有继承能力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继承人地位图示 继承人 五、遗产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4、性质上的合法性。 五、遗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1)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2)典权;3)债权、债务。 五、遗产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如: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等。 2、与公民人身相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因租赁合同的承租权;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出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抚恤金等。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等。 4、承包经营权。 如果为个人承包的,企业的经营权,其子女不能继续承包。 如果承包荒山植树等受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后,应允许其子女继续承包。 六、继承权 继承权——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 取得依据: 1、血缘关系; 2、婚姻关系; 3、扶养关系。 六、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继承法规定的不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从而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两个特征: 1、采取法定丧失主义,不存在依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而丧失继承权。 2、采取自动当然丧失主义,只要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就自动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当事人就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依诉讼予以确认。 六、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意见》第11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意见》第12条:继承人有1、2项情形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丧失继承权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可以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和虐待行为,但是以后又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称为“宥恕”。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标准:《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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