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_信托法律制度要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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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托人的保护义务 指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护信托财产;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托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受托人的保护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5、受托人的保护义务 同时,该法第27条中还专门规定:“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益权是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享有的在信托存续期间取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在信托终止信托文件没有另外规定信托财产归属人的情况下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广义的受益权除包括狭义的受益权之外,还包括附随着狭义受益权以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权利,诸如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等。 信托受益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应当基于一定的法律原因而取得。我国《信托法》第44条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益权的放弃是指依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其信托受益权归于消灭的行为。我国《信托法》第46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的行使,不受信托行为的限制。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当受益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时受益人是否可以放弃受益权,因为此时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将会使其债权人的债权无从实现。有学者认为,在此种场合下,应允许受益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1、信托利益的享有权 主要包括:(1)在信托存续期间,凡是基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而产生的收益均由受益人享受,受托人、委托人本人均无权分享信托财产上产生的收益。(2)在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受益人的这项权利又被称为本金受益权。本金,不仅包括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未分配给受益人而归人信托财产的财产。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4条的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信托财产首先归属于受益人。 2、监督信托事务的权利 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即应按照信托目的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信托事务,原则上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无权介入信托事务的执行,这被认为是受托人应有的权利。但信托事务的处理与受益人利害攸关,因此各国信托法都赋予受益人一定程度的监督权,这些权利也是广义受益权的组成部分。 2、监督信托事务的权利 主要有四项:一是信托执行知情权,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二是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当发生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有权直接要求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2、监督信托事务的权利 三是救济权,包括撤销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为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四是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3、受益人的附随着收益权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一般与受托人的变更或者信托的终止有关。由于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实现依赖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因而受托人辞任、新受托人的选任以及终止信托都与受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3、受益人的附随着收益权的其他权利 (1)受托人辞任的同意权。我国《信托法》第38条规定:“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3、受益人的附随着收益权的其他权利 (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受托人因各种原因导致其职责终止时,信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选任新受托人继续执行信托事务。我国《信托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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