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要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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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谈保险 风险与风险管理 可保风险 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1、具有不确定性 2、纯粹风险 3、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4、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不能使大多数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6、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风险单位 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风险单位的划分 1、按地段划分 2、按投保单位划分 3、按保险标的划分 风险管理的目标 损失前目标 1、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2、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履行社会责任 损失后目标 1、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 保险与储蓄 1、消费对象不同 2、技术要求不同 3、受益期限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5、消费目的不同 保险法概述 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5.06.30 《保险法》 2003.01.01 新《保险法》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的分类 以经营性质分类 1、商业保险 2、非商业保险 以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类 1、寿险与非寿险 2、水险与非水险 3、车险与非车险 保险的种类 1、财产保险(狭义) 2、人身保险----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 保险合同的内容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1、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了投保人出具的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时,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但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一定标志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 依法订立才有效 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1、主体合意; 2、客体合法; 3、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 主要发生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和形式 1、经过一定的程序; 2、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 保险合同的解除 (二)《保险法》特别规定 1、第十五条:…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第十六条:…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3、第三十五条:货运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三)《保险法》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 1、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 中止、解除、终止 终止与解除: 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终止与中止: 原因不同:中止原因是投保人违约 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保险费 后果不同:中止后,是否恢复双方协商,可能复效也可能解除;终止是合同法律效力完全消灭 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 对第三、第四类条款的解释效力 只有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商定的解释或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方面的解释都没有法律效力的。 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 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条款文字表达不清楚、不准确; 2、条款及文字模棱两可; 3、对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4、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交织等。 保险利益原则效力范围和变动:人身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保险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1、 对于专属投保人,保险利益不能转移 2、对于非专属投保人,当投保人死亡时,如人身保险合同为一般利益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这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专属投保人,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如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血缘关系,则保险利益不得转移。 保险利益原则对人的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对人的效力:主要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要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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