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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組織法概說
撰文◎黃宏(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空中大學兼任講師、政府機關法制人員)
、前言
「行政組織法」在以往大多不是行政法研究的重點,不過在實務上,由於近年來
政府組織改造的工程持續進行,因此也開始成為典試委員關愛的對象之一。事實上,
在同學們一開始接觸行政法的時候,所學習到的第一課:「行政之定義」中,所謂的
「組織意義的行政」,所指的其實就是「行政組織法」所要處理的範疇(順便幫同學
複習一下:至於形式意義的行政與實質意義的行政,則是在處理行政作用法的部分)
。尤其在四等的國家考試之中,行政組織法的一些基本概念,更是最容易成為命題的
對象之一。所以同學千萬不要輕忽此一課題的重要性,而誤以為「行政組織」只是行
政學或公共行政才要關注的對象。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組織法領域的考題,目前大多
只會以申論題型的形式出現,能夠考出實例題型的概念,目前大多還是侷限於「行政
機關」此一概念上,所以基於這種認識,以下就為同學整理一些行政組織法上最為重
要的基本概念,以供考試上的準備,雖然內容有枯燥之處,但是同學們還是得耐住性
子,好好記誦起來,並且將這些有機的概念彼此間的關係串連起來 ,才能面對此一部
教育趨勢導報 95
分之考題。
、行政組織之概念及分類
一、行政組織之概念
所謂組織,就是一種多數人基於某種共同的目的而組成之社會單位,上自國際組
織、統治團體、政府機關,下至公司行號、俱樂部,乃至於家庭,均屬於組織的範疇
。〔註1 〕至於所謂行政組織,則是指行使行政權限之各級組織總稱,行政法學者嘗試
對其給予一個學術上之定義:「行政組織乃以憲法及法規為依據而成立,為管理國家
事務之核心,實現國家目標之最主要手段,對其他社會單位或組織體而言,具有監督
及協調之功能」,〔註2 〕這項定義足供我們在學習時參考。
二、行政組織之分類
在上述的概念界定之下,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說,又可以將行政組織大致區分為
以下幾種分類:
統統統統統統統統統統 :
此一分類係以「是否行使統治權」為分類標準,而行政法學所關注之焦點主要是在
統治組織上頭。
公法統統統公法統統 :
其次,此一分類則係以「系爭組織據以設立之準據法及其依據組織目標所從事之活
動的性質」為區分之標準。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為典型之公法組織,公司、合夥則
為典型之私法組織。統治組織原則上均為公法組織。
法人統統統統法人統統:
再次,以「是否具有法律上人格」為標準,可以區分為法人組織與非法人組織兩大
類。前者具有法律上之人格,得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也就是擁有權利能力,後者
則不具有法律上之人格,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亦未擁有權利能力。公法組織
中,有可能為法人組織(亦即公法人),亦有可能為非法人組織(例如各級政府機
關)。而私法組織與私法人之關係,亦復如此。
、行政主體
一、行政主體之概念
行政組織法的基本構造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行政主體」(Verwaltungsträger )
與行政機關(Verwaltungsbehöden )的概念,這兩者具有上下層次的關係,行政機關
是行政主體的內部組織。用個比較形象化的比擬來說,行政主體就像是一個、一個的
教育趨勢導報 96
「人」,而行政機關則是每個人身上的「器官」(例如腦、心、胃)。所以,在行政
法上,所謂行政主體,就是具有權利能力,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
得設置行政機關,並藉此實現受付託之行政任務之組織及主體。〔註3 〕行政主體之所
以為最重要的行政組織基本構造,乃是因為只有行政主體才能成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
務歸屬主體。舉例來說,在國家與人民間之行政法律關係中,雖然在外觀形式上係由
行政機關出面為之,但是其法律效果的真正歸屬主體,其實是國家,而非該行政機關
。用前面的比喻來說,「器官」本身當然不可能具有獨立的地位,而只有「人」才有
可能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
二、行政主體之類型
在這樣一種理解下,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有以下四種:
國國:
國家乃是最典型的行政主體,雖然它在法律上之性質其實也是公法人的一種(也就
是國家法人,至於公法人的概念則詳見於後),不過特別的是,由於國家的存在及
權限並非源自於其他行政主體,因此是「原始的行政主體」(originäre Verwaltungsträger
),而行政任務如果是由本身所執行時,就被稱之為「直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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