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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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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宁波证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
强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负
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
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分管,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
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落实
各项监管要求。证券事务部经理由证券事务代表兼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前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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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聘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宁波证监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
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诚信记录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和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宁波证监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
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
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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