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级“三资”管理 服务农村经济建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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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村级“三资”管理 服务农村经济建设.doc

加强村级“三资”管理 服务农村经济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各地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八条 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服务。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交易工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纪委、监察、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8.配合县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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