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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版通风瓦斯实施细则2013要点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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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柳林县煤炭工业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 目 录 总 则。。。。。。。。。。。。。。。。。。。1 第一章 矿井通风.。。。。。。。。。。。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第二节 通风系统。。。。。。。。5 第三节 通风设施。。。。。。。。13 第四节 通风机。。。。。。。。。。。21 第五节 风量计算。。。。。。。。。。。。23 第二章 局部通风。。。。。。。。。。。。。42 第三章 瓦斯管理与检查。。。。。。。。。。。47 第一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47 第二节 瓦斯检查。。。。。。。。。。。。。。48 第三节 局部瓦斯管理。。。。。。。。。。。。53 第四节 采煤机、掘进机附近瓦斯管理。。。。。。。。56 第五节 专用排瓦斯巷瓦斯管理。。。。。。。。。58 第六节 放顶煤工作面瓦斯管理。。。。。。。。62 第四章 巷道贯通与排放瓦斯。。。。。。。。。。64 第一节 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与矿井排放瓦斯。。。64 第二节 局部排放瓦斯。。。。。。。。66 第三节 井下巷道贯通。。。。。。。。。68 第五章 矿井瓦斯抽放。。。。。。。。。。。。。73 第六章 煤尘。。。。。。。。。。。。。。。。。。83 第一节 一般规定。。。。。。。。。。。。83 第二节 矿井防尘系统。。。。。。。。。。。。。。。。。。。。。84 第三节 采掘工作面防尘。。。。。。。。。。。。。86 第四节 运输防尘。。。。。。。。。。。。87 第五节 煤尘爆炸性鉴定及隔爆设施。。。。。。。。。。。。90 第七章 防灭火。。。。。。。。。。。。94 第一节 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94 第二节 井下灭火。。。。。。。。。。。。。。95 第三节 火区管理。。。。。。。。。98 第四节 火区启封。。。。。。。。。100 第八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103 第一节 爆破材料的贮存。。。。。。。。。。。103 第二节 爆破材料的管理。。。。。。。。。。。103 第三节 井下放炮。。。。。。。。。。。。。。。。。。105 第九章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112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2 第二节 装备设置标准。。。。。。。。。。。。。113 第三节 使用与维护。。。。。。。。。。。。。。。。。。。。。。。135 第四节 联网信息处理。。。。。。。。。。。。。。140 第五节 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88 第六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报废。。。。。。。。。。。91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全县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定《柳林县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根据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煤矿具体情况制定的,《细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符之处,从其规定。 第2条 各矿都必须配备分管“一通三防”的技术副矿长(总工)和矿长助理(通风副矿长),成立通风部门,设立瓦斯防治中心,下辖通风科(队),配备足够人员,通风人员必须由通过通风培训合格的专门人员担任。由瓦斯防治中心主任(矿长助理或通风副总兼)协助技术副矿长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各矿新调入通风部门员工,都必须由瓦斯防治中心主任组织学习本《细则》,经技术副矿长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全县煤炭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3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严格监督。 第4条 本《细则》适应于全县所属生产矿井、基建矿井。 第5条 本《细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县煤炭工业局。 第一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条 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角联巷道每3天测定一次),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大气压力。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按时填写通风报表,上报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风副总、矿长助理、技术副矿长、矿长审查签字。 第7条 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进回风巷,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角联通风巷道、水仓、水泵房、机电峒室、材料库、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主要煤仓、局部通风机前、专门安装瓦斯抽放管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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