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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_16627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
下简称新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
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
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
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 年1月 1 日的新账。
3.将 2013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
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
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
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
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
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4 年
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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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
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
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
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
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
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付款”
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
对应科目。同时,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
“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3.“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
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4.“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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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
进行分析,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同时,按照转
入“存货”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
“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
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
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
储备物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
施”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
析:
(1)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
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
余额转入新账中 “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
还应当按照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
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
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
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
“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
3
目。
(4)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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