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_166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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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_16627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 下简称新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 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 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 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 年1月 1 日的新账。 3.将 2013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 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 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 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 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 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4 年 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1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 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 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 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 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 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付款” 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 对应科目。同时,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 “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3.“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 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4.“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政府 2    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 进行分析,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同时,按照转 入“存货”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 “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 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 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 储备物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 施”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 析: (1)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 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 余额转入新账中 “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 还应当按照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 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 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 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 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 “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 3    目。 (4)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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