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_103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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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_10378

附件: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 1997 年 7 月印发的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 „1997‟288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 2012 年 12 月19 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 „2012‟22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 年 1 月1 日起施行。为了确保 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 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3 年1 月1 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 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 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2 年12 月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 年1 月1 日的新账。 3.将2012 年 12 月31 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 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 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 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1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3 年 1 月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 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 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 “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 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其他应 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 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 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 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 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 细科目。 2. “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 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 “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 “材料”、 2 “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 “存货”科 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 “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 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 “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 持有时间不超过1 年(含1 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 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 “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 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 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 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 )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 应余额转入新账中 “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 额转入新账中 “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 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 “存货”科目。 (2 )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 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3 5. “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 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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