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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1 总则;5;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3.1 一般规定
3.1.1 公路立体交叉应通过建立空间立体交叉形态,为交叉公路的直行交通提供连续流的运行条件。当公路立体交叉具有交通转换功能时,应通过设置匝道为交叉公路之间的交通转换提供运行条件。
3.1.2 公路立体交叉的采用和类型选择,应根据节点在路网系统中的地位和功能确定,并应综合考虑交叉公路的等级、功能和接人控制要求等因素。;8;按交叉岔数、交叉形状、交叉方式和方向连通程度等按规定分类:
1 按交叉岔数可分为三岔交叉、四岔交叉和多岔交叉互通式立体交叉。
2 按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状可分为喇叭形、苜蓿叶形、菱形、环形、涡轮形、T形、Y形和叶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等。
3 按交通流线的交叉方式,可分为完全立体交叉型和平面交叉型互通式立体交叉。
4 按方向连通程度可分为完全互通型和不完全互通型互通式立体交叉。;10;11; 12;13;14;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 5.4.6 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他设施与主线收费站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费站与前方主线出口的间距宜满足设置全部指路标志的需要。当受现场条件限制时,间距可适当减小,但收费站与前方主线出口之间的净距[图5.4.6a) ]不宜小于600m;主线入口与前方收费站之间的净距[图5.4.6b ]不宜小于200m 。
;56; ;58;5.5 主线线形条件
5.5.1 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设有变速车道路段的主线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表5.5.1的规定值。
表5.5.1 变速车道路段的主线圆曲线最小半径
; 5.5.2 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减速车道下坡路段和加速车道上坡路段的主线纵坡不应大于表5.5.2的规定值。
表5. 5.2 减速车道下坡路段和加速车道上坡路段的主线最大纵坡
注:当互通式立体交叉位于主线连续长大下坡路段底部时,减速车道下坡路段取表中括号内的值。
; 表5.5.3 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主线竖曲线最小半径
注:在分流弊端识别视距控制路段,主线凸形竖曲线取表中括号内的值
;62;63; 5.6.2 当分流交通量主次分明时,次交通流应采用一致的分流方向。次交通流宜统一于主交通流的右侧分流,不应采用左、右侧交替分流的方式(图5.6.2)。
;5.7 车道连续
5.7.1 互通式立体交叉应保证主交通流方向基本车道的连续性。根据主交流的分布,交叉形态及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直行交通为主交通流时,应保持原有的交叉形态[图5.7.1a )]。
2 当主交通流在交叉象限内转弯,且其交通流线为同一高速公路的延续时,该转弯交通流线宜按主线设计,原直行交通流线宜按匝道设计[图5. 7. 1b)、图5. 7. 1c)]。
;66; 5.7.2 当两条高速公路形成错位交叉的互通式立体交叉时,共用路段的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共用路段长度大于3km时,共用路段可按整体式横断面设计
(图5.7.2-1),共用路段的基本车道数应根据该路段的设计小时交通量确定,且相对于相邻路段所增加的基本车道数不应超过一条。
; 2 当共用路段长度小于或等于3km,或共用路段需增加的基本车道数超过一条时,两条高速公路的直行车道应分开设置,并应保持各自直行车道的连续性(图5. 7. 2-2 ) 。
;69; 5.8 车道平衡
5.8.1 分、合流连接部应保持车道平衡,分、合流前后的车道数应连续或变化最小,主线每次增减的车道数不应超过一条。
5.8.2 在合流连接部,合流后与合流前车道数之间的关系应符合式( 5.8.2-1)或(图5.8.2-2)的规定(图5.8.2)。
;71;72; 5.8.3 在分流连接部,分流前与分流后车道数之间的关系应符合式(5.8.3)的规定(图5.8.3)。
(5.8.3)
式中: —分流后的主线车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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