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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教案
仲裁法学教学教案
一.总则
(一)仲裁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a. 是否提交仲裁。
b. 哪些提交仲裁。
c. 提交哪个仲裁。
d. 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
e. 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
2.审理原则: a.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书面审理。
b.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注意没有个人隐私)
3.协议仲裁人员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4.管辖原则: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5.书面仲裁原则: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 6.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a.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3. 一裁终局制度:a.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b.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3.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4. 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专业仲裁庭。
(二)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1. 一般条件:仲裁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
a. 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 有必要的财产。
c.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d. 有聘任的仲裁员。
2.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a.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b.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b.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c.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d.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e.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f. 兼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
(二)仲裁协会
1. 设立: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时应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2. 章程: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3. 组成: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4. 职责: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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