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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行政职能)。
国家行政:一般指公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这是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
公行政:公行政是相对于私行政的一个名词,公行政就是一般所称的“行政”,是以国家行为为前提。行政法上的行政,即公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活动。
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生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
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
行政国家的概念:
(所谓“行政国家”,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如垄断、环境、交通、事业、罢工,等等。为了解决这些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国家不得不增设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对于国家行政职能和行政权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称之为“行政国家”现象。
行政国家与法治国家的辨析:
行政国家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这么一个阶段—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命的整个过程中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财产、自由和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Rechtsstaat)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晨雾,
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行政法的概念(三个方面):
从形式上讲,“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种类繁多,具体名称不一,但就其内容来说,凡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范畴的,在部门法的分类上统称为行政法。”从内容上讲,“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的地位上上讲,“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是调整关系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救济事项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等等)。
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
第一,行政权与其他公权力一样,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为人们提供秩序,起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公权力的滥用,也会带来危害,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行政权不完全同于其他国家公权力,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现在行政权已不再是纯粹地执行管理权,而是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行政法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手段、方式。
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法和刑法都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而行政法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的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行政法法源概念:
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P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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