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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所有的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 1、宪法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是位和法律效力,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它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一切法律、条例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如有抵触就无效。 根本法与基本法(存在不同的理解): 根本法是普通法的对称,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基本法是指有些国家某些地区的主要法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宪法规范的特点: 1、最高权威性 2、原则性 3、概括性 4、适应性 5、无具体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7、广泛性 8、历史性 9、灵活性 10、纲领性 我国宪法的发展概况: 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88年、93年、99年和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 88年修正案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93年修正案确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坚持改革开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 99年修正案把“邓小平思想”写入宪法,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 04年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写入宪法,第一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变就是加入了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点直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颁布除去了理论障碍。 2、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监狱法》、《公务员法》、《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部门法介绍 我国七大部门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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